河环宜审〔2024〕6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寿之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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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4〕6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寿之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4〕6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广 (略) 年产25万吨

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 (略) 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广 (略) 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位 (略) 宜州区石别镇板围村纳赖屯境内,项目占地面积7957.9m2,分为两个地块进行建设,其中地块一为6121.57m2,主要建设生产设施,布置1栋2层办公楼、1栋生产车间,在车间内建设饮用水生产线;地块二为1836.37m2,为项目取水地,仅建设取水房。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25万吨饮用水,主要产品为瓶装饮用水和桶装饮用水,项目生产所需瓶子在生产车间内利用PET塑料瓶胚吹制而成。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各项环境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临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禁止随意扩大施工面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要求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量。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按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有吹瓶废气、套标废气及喷码废气,项目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厂界非*烷总烃及恶臭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规定限制要求;厂区内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及恶臭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2.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膜前水和洗瓶废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作周边农田灌溉用水;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提供给周边村民用作农肥。

3.项目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工人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废滤料(废过滤膜、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其中废包装材料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滤料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机油、含油污手套、抹布、废UV灯管,经分类收集后,贮存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处理。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储存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安全转移过程中,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19号,2011年)、《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2005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的相关要求。

5.项目应根据相关水源保护要求,对取水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水源受到外环境污染。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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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4〕6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广 (略) 年产25万吨

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 (略) 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广 (略) 年产25万吨饮用水项目位 (略) 宜州区石别镇板围村纳赖屯境内,项目占地面积7957.9m2,分为两个地块进行建设,其中地块一为6121.57m2,主要建设生产设施,布置1栋2层办公楼、1栋生产车间,在车间内建设饮用水生产线;地块二为1836.37m2,为项目取水地,仅建设取水房。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25万吨饮用水,主要产品为瓶装饮用水和桶装饮用水,项目生产所需瓶子在生产车间内利用PET塑料瓶胚吹制而成。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各项环境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临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禁止随意扩大施工面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要求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避免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量。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按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有吹瓶废气、套标废气及喷码废气,项目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厂界非*烷总烃及恶臭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规定限制要求;厂区内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及恶臭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2.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膜前水和洗瓶废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作周边农田灌溉用水;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提供给周边村民用作农肥。

3.项目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工人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废滤料(废过滤膜、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其中废包装材料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滤料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机油、含油污手套、抹布、废UV灯管,经分类收集后,贮存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处理。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储存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安全转移过程中,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19号,2011年)、《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2005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的相关要求。

5.项目应根据相关水源保护要求,对取水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水源受到外环境污染。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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