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象新区凤凰路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象新区凤凰路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南宁安居 (略) :
报来《关于审定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安居请〔2024〕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南宁项目策划 (略) 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对《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后形成的《<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评估报告》(项目编号:*),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402-*-04-01-*,建设单位为南宁安居 (略) ,地点位于良 (略) 南侧。项目用地面积约*.7平方米(约合73.31亩),总建筑面积约*.88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1平方米,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约2038.46平方米,配套服务用房约5222.62平方米,架空层约4069.07平方米,地下室出地面风井及楼梯建筑面积约203.26平方米,地下室约*.3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等。项目计划于2028年3月投入使用。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305.93吨标准煤(当量值)/2544.3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其中年外购电力733.*千瓦时、天然气33.*立方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不超过6.0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综合电耗不超过34.16千瓦时/平方米。项目碳排放量不超过4412吨二氧化碳。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改进
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建议后续建设阶段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确保可再生能源系统充分发挥节能作用。
(二)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细化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完善能源统计、监测等具体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要求。
四、我委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请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向我委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需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节能验收并报我委备案。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
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 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南宁安居 (略) :
报来《关于审定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安居请〔2024〕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南宁项目策划 (略) 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对《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后形成的《<五象 (略) 南侧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节能报告>评估报告》(项目编号:*),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402-*-04-01-*,建设单位为南宁安居 (略) ,地点位于良 (略) 南侧。项目用地面积约*.7平方米(约合73.31亩),总建筑面积约*.88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1平方米,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约2038.46平方米,配套服务用房约5222.62平方米,架空层约4069.07平方米,地下室出地面风井及楼梯建筑面积约203.26平方米,地下室约*.3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等。项目计划于2028年3月投入使用。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305.93吨标准煤(当量值)/2544.3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其中年外购电力733.*千瓦时、天然气33.*立方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不超过6.0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综合电耗不超过34.16千瓦时/平方米。项目碳排放量不超过4412吨二氧化碳。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改进
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建议后续建设阶段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确保可再生能源系统充分发挥节能作用。
(二)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细化项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完善能源统计、监测等具体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要求。
四、我委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请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向我委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需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节能验收并报我委备案。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
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 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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