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2号
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你(单位)于 2024年5月31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7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新增培训专业未提供与教学相适应的大纲、计划、教材,且没有实习指导教师。
2、新增专业创业培训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与教学岗位不相适应。
3、新增专业创业培训和农艺工不具备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2号
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你(单位)于 2024年5月31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7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新增培训专业未提供与教学相适应的大纲、计划、教材,且没有实习指导教师。
2、新增专业创业培训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与教学岗位不相适应。
3、新增专业创业培训和农艺工不具备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2号
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你(单位)于 2024年5月31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7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新增培训专业未提供与教学相适应的大纲、计划、教材,且没有实习指导教师。
2、新增专业创业培训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与教学岗位不相适应。
3、新增专业创业培训和农艺工不具备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2号
忻州泽亨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你(单位)于 2024年5月31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7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新增培训专业未提供与教学相适应的大纲、计划、教材,且没有实习指导教师。
2、新增专业创业培训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与教学岗位不相适应。
3、新增专业创业培训和农艺工不具备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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