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关于审批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批复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及徽州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附件:1.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略) :
你单位《关于审批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批复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及徽州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附件:1.安徽华电黄山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竹坞东侧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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