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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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园区危化品停车场配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清洗项目

张店化工产业园园区危化品停车场南侧纵三路中段以西

(略)

山东美陵 (略)

为进一步满足张店东部化工区内企业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槽车清洗需求, (略) 预计投资3000万,临近厂区停车场南侧,纵三路中段以西,建设“园区危化品停车场配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清洗项目”,为园区运输车辆清洗提供方便,同时为危化品停车场的车辆做了配套服务。

项目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在现有厂区南侧停车场空地建设,主要建设洗车车间、洗罐车间、检修车间、办公室,车辆维修车间等;购置槽车清洗线3条,设置高压清洗枪、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清洗车辆5000辆。

施工期:

1、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2012]179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证周围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对项目区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2、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前要进行彻底洗刷,严禁带土上路;施工期严格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建设工地的道路、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料场全部封闭遮盖。

3、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由环卫部门处运,严禁随意运输,随意倾倒;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由环卫部门按时清运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4、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噪声源,禁止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因特殊需要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5、施工期间,施工队食堂需使用电或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

6、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废水的管理,采取沉淀等措施进行处理,禁止未经处理 (略) 政管网;施工人员产生的餐饮污水、粪便污水等由环卫部门清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你单位要指导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人,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到位。

运营期: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槽车清洗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入“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表1的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抽气收集后,送至“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表1的Ⅱ时段的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七部分 其他行业》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理外运;槽车清洗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进入光水(淄博张店) (略) 处理。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该项目产生的隔油池浮油、调节池废渣、污水处理站工业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碱液包装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该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8、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9、该项目应同 (略) 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张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园区危化品停车场配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清洗项目

张店化工产业园园区危化品停车场南侧纵三路中段以西

(略)

山东美陵 (略)

为进一步满足张店东部化工区内企业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槽车清洗需求, (略) 预计投资3000万,临近厂区停车场南侧,纵三路中段以西,建设“园区危化品停车场配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清洗项目”,为园区运输车辆清洗提供方便,同时为危化品停车场的车辆做了配套服务。

项目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在现有厂区南侧停车场空地建设,主要建设洗车车间、洗罐车间、检修车间、办公室,车辆维修车间等;购置槽车清洗线3条,设置高压清洗枪、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清洗车辆5000辆。

施工期:

1、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2012]179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证周围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对项目区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2、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前要进行彻底洗刷,严禁带土上路;施工期严格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建设工地的道路、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建设工地内料场全部封闭遮盖。

3、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由环卫部门处运,严禁随意运输,随意倾倒;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由环卫部门按时清运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4、除抢修抢险作业外,要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噪声源,禁止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因特殊需要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5、施工期间,施工队食堂需使用电或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

6、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废水的管理,采取沉淀等措施进行处理,禁止未经处理 (略) 政管网;施工人员产生的餐饮污水、粪便污水等由环卫部门清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你单位要指导现场施工单位施工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办公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人,确保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到位。

运营期: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槽车清洗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入“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表1的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抽气收集后,送至“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表1的Ⅱ时段的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七部分 其他行业》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理外运;槽车清洗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进入光水(淄博张店) (略) 处理。

4、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该项目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6、该项目产生的隔油池浮油、调节池废渣、污水处理站工业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碱液包装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7、该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采样点须分别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8、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9、该项目应同 (略) 张店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11、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2、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3、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张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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