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1 | 江苏 (略) | 关于江苏 (略) 扩建X射线探伤机调试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见附件) | 常环核审〔2024〕31号 | 2024-6-2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上述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9-*
通讯地址: (略) 龙城大道1280号
邮 编:*
附件:31.pdf
序号 | 建设单位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1 | 江苏 (略) | 关于江苏 (略) 扩建X射线探伤机调试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见附件) | 常环核审〔2024〕31号 | 2024-6-2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上述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9-*
通讯地址: (略) 龙城大道1280号
邮 编:*
附件: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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