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苏相合作区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苏相合作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相城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
1 | (略) (略) 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生产新建项目建设项目 | (略) 相城区漕湖 (略) 3号1幢 | (略) (略) | 苏州 (略) | 年产*件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件其他精密零部件、*套先进装备组装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削液挥发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分离装置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金属屑(利用过程豁免)(900-006-09)、废切削液(900-006-09)、废包装桶(900-041-49)、 (略) (900-041-49)、废陶瓷膜滤芯(900-041-49)、废油墨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液(264-013-12)。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废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不合格品、废包装容器、废渣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2 | (略) 皓 (略) 新建生产设备机罩配件项目 | (略) 漕湖 (略) 169 号 | (略) 皓 (略) | 苏州 (略) | 年生产设备机罩配件5000套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喷粉废气经生产设备自带的回收系统(负压收集+单管大旋风分离器+滤筒除尘器处理)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废气通过固化烘房安装的吸风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经管道接入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激光切割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使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方式排放,切削液挥发废气经油雾过滤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滤材(900-041-49)、废润滑油(900-249-08)、废油桶(900-249-08)、脱脂废液(336-064-17)、硅烷化废液(336-064-17)、废包装桶(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污泥(336-064-17)、废石英砂(900-041-49)、废活性炭(900-041-49)、废包装材料(900-041-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废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边角料、金属焊渣、废砂轮、废金刚砂、回收塑粉、除尘装置收尘、一般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3 |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产线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 (略) 相城区漕湖街 (略) 36号 |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 (略) | 年产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套(技改前后产能不变),新增密炼实验室研发橡胶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割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涂油、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于15m高DA003(现有)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喷砂、抛丸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湿式除尘器”处理后于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密炼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过滤(初效+中效过滤器)”预处理后,与现有模压硫化废气(“集气罩+密闭软帘”收集),一并经2套“二级活性炭装置(改造)”处理后于15m高DA002排气筒(改造)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硫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盐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合并于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以新带老”),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乳化液(900-006-09),清洗废液、酸洗废液、清洗槽渣(336-064-17),废防锈保护剂(900-216-08),废活性炭(900-039-49),废过滤棉、废包装桶(900-041-49),废油(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69.6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样品、废泥渣、废不锈钢丸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50.36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界四周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环评文件以最终稿为准。
2024年6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相城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
1 | (略) (略) 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生产新建项目建设项目 | (略) 相城区漕湖 (略) 3号1幢 | (略) (略) | 苏州 (略) | 年产*件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件其他精密零部件、*套先进装备组装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削液挥发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分离装置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金属屑(利用过程豁免)(900-006-09)、废切削液(900-006-09)、废包装桶(900-041-49)、 (略) (900-041-49)、废陶瓷膜滤芯(900-041-49)、废油墨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液(264-013-12)。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废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不合格品、废包装容器、废渣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2 | (略) 皓 (略) 新建生产设备机罩配件项目 | (略) 漕湖 (略) 169 号 | (略) 皓 (略) | 苏州 (略) | 年生产设备机罩配件5000套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喷粉废气经生产设备自带的回收系统(负压收集+单管大旋风分离器+滤筒除尘器处理)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固化废气通过固化烘房安装的吸风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经管道接入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激光切割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使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方式排放,切削液挥发废气经油雾过滤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废滤材(900-041-49)、废润滑油(900-249-08)、废油桶(900-249-08)、脱脂废液(336-064-17)、硅烷化废液(336-064-17)、废包装桶(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污泥(336-064-17)、废石英砂(900-041-49)、废活性炭(900-041-49)、废包装材料(900-041-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废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边角料、金属焊渣、废砂轮、废金刚砂、回收塑粉、除尘装置收尘、一般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3 |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产线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 (略) 相城区漕湖街 (略) 36号 |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 (略) | 年产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套(技改前后产能不变),新增密炼实验室研发橡胶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割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涂油、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于15m高DA003(现有)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喷砂、抛丸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湿式除尘器”处理后于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密炼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过滤(初效+中效过滤器)”预处理后,与现有模压硫化废气(“集气罩+密闭软帘”收集),一并经2套“二级活性炭装置(改造)”处理后于15m高DA002排气筒(改造)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硫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盐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合并于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以新带老”),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乳化液(900-006-09),清洗废液、酸洗废液、清洗槽渣(336-064-17),废防锈保护剂(900-216-08),废活性炭(900-039-49),废过滤棉、废包装桶(900-041-49),废油(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69.6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样品、废泥渣、废不锈钢丸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50.36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界四周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环评文件以最终稿为准。
2024年6月20日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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