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6月18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6月18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4〕3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云县下*镇人民政府 | 2024/6/18 | 2024/6/18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3号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3号 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由广西隆 (略) 编制的《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凌云县下*镇水*村大*屯(东经:106度37分13.400秒,北纬:24度18分13.006秒)。项目属“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666.7m2,项目建成后年养殖淡水鱼*公斤。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6.05%。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建设养殖区,占地面积4066.7m2的露天养殖区,安装20个半径为2m,池高1.5m的养殖池及其配套养殖设施设备。 辅助工程:建设生活区,占地面积100m2;建设饲料房,占地面积20m2;建设设备用房,占地面积100m2。 公用工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排风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1套,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池)+接触氧化池(O池)+沉淀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规模为50m3/d;化粪池)、固废处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填埋井)、噪声处理系统(各种消声减振措施)。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柴油发电机尾气、养殖产生的恶臭味。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净化器处理后,由抽排风系统抽至楼层顶部排风口处排放;养殖产生的恶臭通过定期清扫、加强通风和及时清捞死鱼等措施减少恶臭影响。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池)+接触氧化池(O池)+沉淀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规模为50m3/d。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水塘(水塘尺寸为100m×55m×2.3m)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旱地农灌。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废包装袋、死鱼、鱼粪及养殖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收集处理;废包装收集后外售;死鱼经过药物消毒后运至填埋井填埋;鱼粪及养殖污泥定期清掏,用作农作物施肥。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抄送: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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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定日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凌环管〔2024〕3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凌云县下*镇人民政府 | 2024/6/18 | 2024/6/18 | / |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26.com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3号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3号 关于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云县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由广西隆 (略) 编制的《下*镇水*村现代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凌云县下*镇水*村大*屯(东经:106度37分13.400秒,北纬:24度18分13.006秒)。项目属“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666.7m2,项目建成后年养殖淡水鱼*公斤。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6.05%。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建设养殖区,占地面积4066.7m2的露天养殖区,安装20个半径为2m,池高1.5m的养殖池及其配套养殖设施设备。 辅助工程:建设生活区,占地面积100m2;建设饲料房,占地面积20m2;建设设备用房,占地面积100m2。 公用工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排风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1套,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池)+接触氧化池(O池)+沉淀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规模为50m3/d;化粪池)、固废处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填埋井)、噪声处理系统(各种消声减振措施)。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柴油发电机尾气、养殖产生的恶臭味。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净化器处理后,由抽排风系统抽至楼层顶部排风口处排放;养殖产生的恶臭通过定期清扫、加强通风和及时清捞死鱼等措施减少恶臭影响。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池)+接触氧化池(O池)+沉淀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规模为50m3/d。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水塘(水塘尺寸为100m×55m×2.3m)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旱地农灌。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废包装袋、死鱼、鱼粪及养殖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收集处理;废包装收集后外售;死鱼经过药物消毒后运至填埋井填埋;鱼粪及养殖污泥定期清掏,用作农作物施肥。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抄送: (略) 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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