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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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4〕2号

  龙川县旺塘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M4C82L

  地址:龙川县黄布镇新布村新星旺塘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张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4日,根据《 (略) 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布镇人民 (略) 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4 (略) 经营者张振明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生猪存栏1000头,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工艺流程为:水冲粪→收集池→干湿分流→沼气囊→二次固液压榨→氧化塘→回用至周边山林资源化利用。 (略) 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中的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5月14日);

  2.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2024年5月14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经营者张振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5月16日);

  4.龙川县旺塘 (略) 法定代表人张细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旺塘 (略) 经营者张振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龙川县旺塘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龙川县旺塘 (略) 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8.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5月14日);

  9.龙川县旺塘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0.《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

  11.龙川县旺塘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2.龙川县旺塘 (略) 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13.龙川县旺塘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14.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复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6月4日)

  15.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HBDQ-2024-003);

  16.龙川县旺塘 (略) 道歉登报截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60日内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的要求完成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整改工作;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说明了办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流程。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龙川县旺塘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酌情从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你公司是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目前已停用不合格氧化塘; (略) 场价格低迷,目前公司经营困难,难以承受大额罚款;三是你公司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积极按照生态环境局要求进行整改。

  2024年6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4年6月4日, (略) 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经研究,你公司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情形,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并于202 (略) 送达了《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你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龙川县旺塘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并在河源生态环境公众号公开道歉。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鉴于你公司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略) 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金额的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 (略) 级以上主 (略) 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及《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5.涉及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以下区域的:新丰江水库集雨区及重点考核断面所在乡镇:龙川县登云、通衢、鹤市镇全域(鹤市河流域);”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略) 按公开道歉规定以40% (略) 的罚款金额,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向你单位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地址: (略) 龙川县老隆镇同福街27号

  联系人:曾文辉

  邮政编码:* 电话:076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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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川县旺塘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M4C82L

  地址:龙川县黄布镇新布村新星旺塘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张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4日,根据《 (略) 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布镇人民 (略) 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4 (略) 经营者张振明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生猪存栏1000头,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工艺流程为:水冲粪→收集池→干湿分流→沼气囊→二次固液压榨→氧化塘→回用至周边山林资源化利用。 (略) 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中的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5月14日);

  2.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2024年5月14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经营者张振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5月16日);

  4.龙川县旺塘 (略) 法定代表人张细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旺塘 (略) 经营者张振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龙川县旺塘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龙川县旺塘 (略) 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8.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5月14日);

  9.龙川县旺塘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0.《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

  11.龙川县旺塘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2.龙川县旺塘 (略) 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13.龙川县旺塘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14.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旺塘 (略) 复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6月4日)

  15.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HBDQ-2024-003);

  16.龙川县旺塘 (略) 道歉登报截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60日内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011)的要求完成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整改工作;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略) 说明了办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流程。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龙川县旺塘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酌情从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你公司是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目前已停用不合格氧化塘; (略) 场价格低迷,目前公司经营困难,难以承受大额罚款;三是你公司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积极按照生态环境局要求进行整改。

  2024年6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4年6月4日, (略) 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氧化塘。经研究,你公司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情形,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并于202 (略) 送达了《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你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龙川县旺塘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并在河源生态环境公众号公开道歉。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鉴于你公司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略) 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金额的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 (略) 级以上主 (略) 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及《 (略) 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5.涉及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以下区域的:新丰江水库集雨区及重点考核断面所在乡镇:龙川县登云、通衢、鹤市镇全域(鹤市河流域);”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略) 按公开道歉规定以40% (略) 的罚款金额,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向你单位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地址: (略) 龙川县老隆镇同福街27号

  联系人:曾文辉

  邮政编码:* 电话:076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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