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4〕1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4〕1号
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11LE25X
地址:龙川县佗城镇四*叶布村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邬亮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5日,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佗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工艺流程为:废弃物收集→干湿分离→沼气囊处理→氧化塘沉淀→上山灌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猪舍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排入沼气囊的过程中,由于管道堵塞造成破裂,导致部分养殖废水直接通过猪舍旁的山沟排至外环境。经现场检查勘验及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邬亮平,你单位沼气囊管道于2024年3月14日堵塞破裂,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修复措施,直至2024年3月16日才完成修复,期间部分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
2.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3月16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8日);
4.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3月15日);
7.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复查照片(2024年3月16日);
8. (略) 龙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302号);
9.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0.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对堵塞破裂的沼气囊管道进行修复,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养殖废水不得外排;2024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龙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条§2.8.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裁量标准(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向你单位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地址: (略) 龙川县老隆镇同福街27号
联系人:曾文辉
邮政编码:* 电话:076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11LE25X
地址:龙川县佗城镇四*叶布村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邬亮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5日,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佗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工艺流程为:废弃物收集→干湿分离→沼气囊处理→氧化塘沉淀→上山灌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猪舍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排入沼气囊的过程中,由于管道堵塞造成破裂,导致部分养殖废水直接通过猪舍旁的山沟排至外环境。经现场检查勘验及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邬亮平,你单位沼气囊管道于2024年3月14日堵塞破裂,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修复措施,直至2024年3月16日才完成修复,期间部分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
2.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3月16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8日);
4.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邬亮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3月15日);
7.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复查照片(2024年3月16日);
8. (略) 龙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302号);
9.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0.龙川县穗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对堵塞破裂的沼气囊管道进行修复,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养殖废水不得外排;2024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龙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条§2.8.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裁量标准(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向你单位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地址: (略) 龙川县老隆镇同福街27号
联系人:曾文辉
邮政编码:* 电话:076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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