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盂县国昌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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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盂县国昌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盂县国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盂县国昌 (略) 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中清沐泽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盂县国昌 (略) 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位于 (略) 盂县孙家庄镇孙家庄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现有办公楼及库房,新建解体棚、拆解车间(包括大车预处理区、小车预处理区、大车拆解区、小车拆解区、新能源车拆解区、底盘拆卸区、含油件拆分区等)、危废贮存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工程,配套给排水设施,并购入新的生产线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作业。年拆解回收报废汽车*辆。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扬尘主要为施工 (略) 运输扬尘。施工区按要求做好围挡措施、除尘措施。施工过程中如使用水泥、石灰、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设置专门的堆蓬,并使用防尘布对原料进行苫盖,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期间,可采用吸尘或水清洗的方法清洁施 (略) 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施工期间应在物料、垃圾运输车辆的 (略) ,车辆驶离工地前, (略) 清洗轮胎及车身,不 (略) 。进出工地的物料、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运营期:汽车拆解过程中制冷剂挥发的少量氟利昂及报废汽车汽油、齿轮油等废液收集过程中、危废贮存库暂存散发出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回收后的氟利昂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将油液抽取及拆油箱、危废贮存库倾泻工位、汽车清洗工位有非*烷总烃挥发的岗位进行固定操作,并在油液收集器侧方固定设置集气罩,废气统一收集后由引风管引入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压块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剪切压块区位于封闭车间内,含尘废气引入1台覆膜布袋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经1根15 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铅酸蓄电池储存间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项目专门设废铅蓄电池储存区,采用耐酸容器收集存放。储存区周围设置应设置围堰和电解液收集池,以便溢出的溶液及时收集处理;电解液收集池上方设置一个密闭的集气罩收集硫酸雾,收集后经引风机引至一套酸雾净化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管道合并至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后排出。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相关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施工设备擦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设备清洗水只含有少量泥沙,不含其他杂质,排放量较小,经集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厂区不设施工营地,依托项目周围的村庄。

运营期:本项目排水主要为汽车拆解厂房地面擦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地坪擦洗水采用油水分离后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 (略) 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旱厕,定期进行清掏,不外排。厂区地势最低处建设一座容积为300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的雨水首先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再经絮凝沉淀处理,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油废建筑废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三大类。建筑垃圾主要是碎砖块、灰浆、废材料等由施工队妥善处理、及时清运。部分含油建筑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后,送至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废有报废汽车预处理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汽车拆解厂房有机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厂内职工日常生活办公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油液采用专用的密闭废油液储存容器收集后在厂区危废贮存库内暂存,之后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采用专用的耐酸性容器收集后在厂区的危废贮存库暂存,之后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电子部件、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石棉垫片、油水分离装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污泥、废活性炭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收集后在厂区危废贮存库内进行暂存,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废油箱贮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陶瓷、泡沫等采用瓦楞纸箱收集后在厂区回用件库房内进行暂存,最后外售其他物资回收部门进行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其他不可利用废物采用瓦楞纸箱收集后在厂区固废库房内暂存,最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项目拆解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由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由物资单位回收。厂内设封闭式分类垃圾收集箱若干,将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的噪声主要分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避免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声级过高,固定地点施工机械操作场地应尽量远离敏感目标;降低设备噪声级,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运输要采用车况良好的车辆,并应注意定期维修和养护;在经 (略) 段要限制鸣笛;禁止夜间运输。

运营期:项目产噪设备包括引爆装置、升降机、翻转机等,主要为机械振动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物料碰撞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全密闭;对各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敏感点的一侧;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4t/a、VOCs 0.034t/a(阳环盂函[2024]13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盂县国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盂县国昌 (略) 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中清沐泽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盂县国昌 (略) 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位于 (略) 盂县孙家庄镇孙家庄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现有办公楼及库房,新建解体棚、拆解车间(包括大车预处理区、小车预处理区、大车拆解区、小车拆解区、新能源车拆解区、底盘拆卸区、含油件拆分区等)、危废贮存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工程,配套给排水设施,并购入新的生产线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作业。年拆解回收报废汽车*辆。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扬尘主要为施工 (略) 运输扬尘。施工区按要求做好围挡措施、除尘措施。施工过程中如使用水泥、石灰、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设置专门的堆蓬,并使用防尘布对原料进行苫盖,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期间,可采用吸尘或水清洗的方法清洁施 (略) 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施工期间应在物料、垃圾运输车辆的 (略) ,车辆驶离工地前, (略) 清洗轮胎及车身,不 (略) 。进出工地的物料、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运营期:汽车拆解过程中制冷剂挥发的少量氟利昂及报废汽车汽油、齿轮油等废液收集过程中、危废贮存库暂存散发出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回收后的氟利昂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将油液抽取及拆油箱、危废贮存库倾泻工位、汽车清洗工位有非*烷总烃挥发的岗位进行固定操作,并在油液收集器侧方固定设置集气罩,废气统一收集后由引风管引入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压块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剪切压块区位于封闭车间内,含尘废气引入1台覆膜布袋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经1根15 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铅酸蓄电池储存间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项目专门设废铅蓄电池储存区,采用耐酸容器收集存放。储存区周围设置应设置围堰和电解液收集池,以便溢出的溶液及时收集处理;电解液收集池上方设置一个密闭的集气罩收集硫酸雾,收集后经引风机引至一套酸雾净化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管道合并至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后排出。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相关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施工设备擦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设备清洗水只含有少量泥沙,不含其他杂质,排放量较小,经集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厂区不设施工营地,依托项目周围的村庄。

运营期:本项目排水主要为汽车拆解厂房地面擦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地坪擦洗水采用油水分离后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 (略) 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旱厕,定期进行清掏,不外排。厂区地势最低处建设一座容积为300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的雨水首先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再经絮凝沉淀处理,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油废建筑废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三大类。建筑垃圾主要是碎砖块、灰浆、废材料等由施工队妥善处理、及时清运。部分含油建筑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后,送至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废有报废汽车预处理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汽车拆解厂房有机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厂内职工日常生活办公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油液采用专用的密闭废油液储存容器收集后在厂区危废贮存库内暂存,之后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采用专用的耐酸性容器收集后在厂区的危废贮存库暂存,之后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电子部件、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石棉垫片、油水分离装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污泥、废活性炭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收集后在厂区危废贮存库内进行暂存,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废油箱贮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陶瓷、泡沫等采用瓦楞纸箱收集后在厂区回用件库房内进行暂存,最后外售其他物资回收部门进行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其他不可利用废物采用瓦楞纸箱收集后在厂区固废库房内暂存,最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项目拆解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由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由物资单位回收。厂内设封闭式分类垃圾收集箱若干,将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的噪声主要分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避免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声级过高,固定地点施工机械操作场地应尽量远离敏感目标;降低设备噪声级,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运输要采用车况良好的车辆,并应注意定期维修和养护;在经 (略) 段要限制鸣笛;禁止夜间运输。

运营期:项目产噪设备包括引爆装置、升降机、翻转机等,主要为机械振动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物料碰撞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全密闭;对各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敏感点的一侧;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4t/a、VOCs 0.034t/a(阳环盂函[2024]13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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