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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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

??项目编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
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验(2024)JB*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验收.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2024-06-20
建设单位 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
项 目 代 码 **A*
建 设 位 置 青浦区赵巷镇,华新镇, (略) ,2标段K10+00 (略) (区界),3标段K3+000至K6+000,4标段G318(K0+309.12)至K3+00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沪青政(2017)FD*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沪青地(2016)EA*
划拨决定书编号 沪青府土(2016)划拨决定书第092号 用地批准书编号 青浦区【2018】青府土书字第042号
不动产权证号 用地面积(?O)
验收规模 道路长度7481.34米、宽度50米;五号河桥长16.03米,宽42.88米;杜北桥长20.12米,宽43.73米;G2跨线桥长711.97米,宽17.57米;陈家村桥长32.17米,宽48.61米,梁底标高5.38米;白马塘桥长35.76米,宽41.61米;凤溪塘桥长51.84米,宽41.65米;吊塘港桥长51.61米,宽41.63米;埃家桥长25.95米,宽48.74米;四号横河桥长25.96米,宽41.6米;潘家浜桥长31.89米,宽43.76米;吕港桥长32.1米,宽47.91米;翟家浜桥长33.24米,宽45.05米;西小汾泾桥长36.11米,宽46.25米;上达河桥长50.04米,宽49.39米; (略) 人行天桥长58.5米,宽4.5米
备注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关于核发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项目的决定》(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验〔2024〕45号)。 2、线性工程验收合格证附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项目编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
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验(2024)JB*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验收.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2024-06-20
建设单位 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
项 目 代 码 **A*
建 设 位 置 青浦区赵巷镇,华新镇, (略) ,2标段K10+00 (略) (区界),3标段K3+000至K6+000,4标段G318(K0+309.12)至K3+00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沪青政(2017)FD*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沪青地(2016)EA*
划拨决定书编号 沪青府土(2016)划拨决定书第092号 用地批准书编号 青浦区【2018】青府土书字第042号
不动产权证号 用地面积(?O)
验收规模 道路长度7481.34米、宽度50米;五号河桥长16.03米,宽42.88米;杜北桥长20.12米,宽43.73米;G2跨线桥长711.97米,宽17.57米;陈家村桥长32.17米,宽48.61米,梁底标高5.38米;白马塘桥长35.76米,宽41.61米;凤溪塘桥长51.84米,宽41.65米;吊塘港桥长51.61米,宽41.63米;埃家桥长25.95米,宽48.74米;四号横河桥长25.96米,宽41.6米;潘家浜桥长31.89米,宽43.76米;吕港桥长32.1米,宽47.91米;翟家浜桥长33.24米,宽45.05米;西小汾泾桥长36.11米,宽46.25米;上达河桥长50.04米,宽49.39米; (略) 人行天桥长58.5米,宽4.5米
备注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关于核发嘉松公路(G318-嘉定区界)改建工程――2、3、4标段项目的决定》(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验〔2024〕45号)。 2、线性工程验收合格证附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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