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3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3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蒋*,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委会柳庄**号。
2024年3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有育肥牛260头,将育肥牛产生的粪污未经过无害化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土地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育肥牛属于肉牛,年出栏达5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将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 (略) 场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
4.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基本情况、养殖粪污处理和年出栏量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 (略) 处*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殖粪污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法股
电话:0558-*
地址:临泉县城东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蒋*,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委会柳庄**号。
2024年3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有育肥牛260头,将育肥牛产生的粪污未经过无害化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土地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育肥牛属于肉牛,年出栏达5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将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 (略) 场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
4.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基本情况、养殖粪污处理和年出栏量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 (略) 处*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殖粪污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法股
电话:0558-*
地址:临泉县城东 (略) 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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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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