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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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略) 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略) 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内容与材料

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计划、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工程施工编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证明材料;

(二) (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见附件1);

(三) (略) 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见附件2);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一)各市(县) (略) 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施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 (略) 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 (略) 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表。

(四)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

特此通告

附件1-5.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略) 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略) 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内容与材料

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计划、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工程施工编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证明材料;

(二) (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见附件1);

(三) (略) 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见附件2);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一)各市(县) (略) 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施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 (略) 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 (略) 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公示栏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公示表。

(四)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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