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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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委托方: (略) 连山区水利局

  地址: (略) 连山 (略) 19—1

  法定代表人:杨震

  受托方: (略) 连山区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连山 (略) 19—1

  法定代表人:马卓

   (略) 涉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权限范围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事案件的查处,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对河道、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巡查;

  3、对供水、用水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涉水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受托方需要,应该向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涉水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方和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般程序的案件结案后,将有关文书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将《结案登记表》复制上报委托方备案。

  四、委托期限

  有效期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

  五、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报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 (略) 连山区水利局

  地址: (略) 连山 (略) 19—1

  法定代表人:杨震

  受托方: (略) 连山区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连山 (略) 19—1

  法定代表人:马卓

   (略) 涉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权限范围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事案件的查处,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对河道、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巡查;

  3、对供水、用水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涉水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受托方需要,应该向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涉水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方和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般程序的案件结案后,将有关文书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将《结案登记表》复制上报委托方备案。

  四、委托期限

  有效期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

  五、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报法制办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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