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盘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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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盘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公示

大盘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2023年)

根据《 (略)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宗发〔2020〕1号)、《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一、民宗(共1项)

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 (略) 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1万-2万罚款

(浙民宗发〔2020〕1号)《 (略)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2万-5万罚款

二、广电(共1项)


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暂无



三、林业(共4项)

3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略) 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较重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4

*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略) 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较重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水利(共2项)

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影响较大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8

*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采砂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采砂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20万元以上的

移送司法机关


五、农业农村(共3项)

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略) 、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暂无



10

*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略) 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轻微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的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2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

*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5.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 (略) 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渔获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在海洋渔获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8000元;
内*非机动船:400—10000元;
内*机动船:700—1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浙农专发〔2022〕48号)
(略) 农业农村厅关 (略)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毒鱼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周边养殖用水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具体考虑毒鱼物质毒性和用量、水体功能和污染面积、毒鱼数量价值以及对资源、环境、安全的后续损害程度等参数。
违反本项规定中,达到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使用毒害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毒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本项行政处罚不影响渔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提出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要求。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海洋:2万元以下;
内*:1万元以下。

一般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海洋:2—5万元;
内*:1—2万元。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和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3.外省海洋捕捞 (略) 海域捕捞的。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5—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2.5—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较轻

幼鱼比例超标部分的重量,海洋2000—4000公斤,内*100—200公斤,为严重阶次;海洋大于4000公斤,内*大于200公斤,为特别严重阶次。
超标部分重量的罚款单价可以在30—50元/公斤内浮动,主要考虑经济幼鱼潜在价值的相对高低以及超标部分幼鱼尺寸偏离最小可捕标准的程度等。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按超过幼鱼比例部分的重量,乘以30—50元/公斤计算,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场所、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在禁渔区捕捞的;3.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 (略) 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海洋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 (略)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内*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按照《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下同。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网目尺寸偏离标准值程度、网具数量、渔获的经济幼鱼数量价值、幼鱼比例超标程度、对资源的潜在损害程度等因素。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100—1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3—1.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7—3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1—5万元;
内*非船作业:50—500元;
内*非机动船:100—1000元;
内*机动船:200—2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六、建设(共8项)

1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严重,本年内第2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每次递增5万元;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立方米递增1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在原档次上加罚5万元)。

13

*F64001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较多垃圾扫入或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4

*F64002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较多垃圾扫入或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200元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5

*F62003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较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6

*E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对随意倾倒、抛洒、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执行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17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8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19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 (略) 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七、生态环境(共6项)

2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
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略)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倾倒或弃留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焚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2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垂钓的

按违法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3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的造成环境影响较轻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
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焚烧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环境影响较重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25

*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环境

影响程度

0%

6%

18%

重大

32%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3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


八、消防救援(共7项)


2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2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
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8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不予处罚

/



29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严重

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浙消〔2022〕67号)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一般

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较轻

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不予处罚


/

30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设裁量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2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设裁量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九、自然资源(共8项)

3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 (略) 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略) 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没收实物(适用于超建整个单体建筑的情况),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备注:规划认定为轻微违建的部分不计入违法建设部分面积)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含3%)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以上5%(含5%)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7%(含7%)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7%以上9%(含9%)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34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 (略) 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略) 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备注:规划认定为轻微违建的部分不计入违法建设部分面积)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含3%)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以上5%(含5%)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7%(含7%)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7%以上9%(含9%)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9%以上10%(含10%)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下(含5%),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10%以下(含10%),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没收实物(适用于超建整个单体建筑的情况),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7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8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逾期10日内改正,且建设规模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60日以上改正的;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市场监管(共2项)


4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不设裁量



42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 (略) 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大盘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2023年)

根据《 (略)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宗发〔2020〕1号)、《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一、民宗(共1项)

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 (略) 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1万-2万罚款

(浙民宗发〔2020〕1号)《 (略)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2万-5万罚款

二、广电(共1项)


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暂无



三、林业(共4项)

3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略) 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较重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4

*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略) 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较重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时,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略) 林业局关于印发《 (略)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水利(共2项)

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影响较大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8

*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采砂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采砂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砂价值20万元以上的

移送司法机关


五、农业农村(共3项)

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略) 、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暂无



10

*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略) 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轻微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的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2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

*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5.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 (略) 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渔获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在海洋渔获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8000元;
内*非机动船:400—10000元;
内*机动船:700—1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浙农专发〔2022〕48号)
(略) 农业农村厅关 (略)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毒鱼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周边养殖用水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具体考虑毒鱼物质毒性和用量、水体功能和污染面积、毒鱼数量价值以及对资源、环境、安全的后续损害程度等参数。
违反本项规定中,达到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使用毒害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毒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本项行政处罚不影响渔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提出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要求。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海洋:2万元以下;
内*:1万元以下。

一般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海洋:2—5万元;
内*:1—2万元。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和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3.外省海洋捕捞 (略) 海域捕捞的。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5—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2.5—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较轻

幼鱼比例超标部分的重量,海洋2000—4000公斤,内*100—200公斤,为严重阶次;海洋大于4000公斤,内*大于200公斤,为特别严重阶次。
超标部分重量的罚款单价可以在30—50元/公斤内浮动,主要考虑经济幼鱼潜在价值的相对高低以及超标部分幼鱼尺寸偏离最小可捕标准的程度等。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按超过幼鱼比例部分的重量,乘以30—50元/公斤计算,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场所、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在禁渔区捕捞的;3.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 (略) 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海洋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 (略)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内*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按照《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下同。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捕捞的行政处罚

较轻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网目尺寸偏离标准值程度、网具数量、渔获的经济幼鱼数量价值、幼鱼比例超标程度、对资源的潜在损害程度等因素。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100—1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3—1.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7—3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1—5万元;
内*非船作业:50—500元;
内*非机动船:100—1000元;
内*机动船:200—2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计算公式:
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
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
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一般

严重

(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收渔船

六、建设(共8项)

1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严重,本年内第2次违法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每次递增5万元;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立方米递增1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在原档次上加罚5万元)。

13

*F64001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较多垃圾扫入或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4

*F64002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较多垃圾扫入或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200元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5

*F62003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较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6

*E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对随意倾倒、抛洒、 (略) 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执行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17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8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19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 (略) 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情节一般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七、生态环境(共6项)

2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
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略)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倾倒或弃留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焚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2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垂钓的

按违法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3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的造成环境影响较轻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综合行政执
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焚烧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环境影响较重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养殖场、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25

*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环境

影响程度

0%

6%

18%

重大

32%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3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


八、消防救援(共7项)


2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2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
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8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不予处罚

/



29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严重

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浙消〔2022〕67号)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一般

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较轻

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不予处罚


/

30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设裁量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一般

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32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略) 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 (略)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设裁量



《 (略) 消防救援总队关 (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不予处罚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九、自然资源(共8项)

3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 (略) 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略) 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没收实物(适用于超建整个单体建筑的情况),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备注:规划认定为轻微违建的部分不计入违法建设部分面积)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含3%)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以上5%(含5%)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7%(含7%)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7%以上9%(含9%)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34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 (略) 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 (略) 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备注:规划认定为轻微违建的部分不计入违法建设部分面积)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含3%)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3%以上5%(含5%)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7%(含7%)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7%以上9%(含9%)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9%以上10%(含10%)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下(含5%),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上10%以下(含10%),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没收实物(适用于超建整个单体建筑的情况),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的罚款。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

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7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8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不予行政处罚

《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逾期10日内改正,且建设规模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60日以上改正的;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市场监管(共2项)


4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不设裁量



42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 (略) 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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