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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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4〕8号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法定代表人: 郭建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5A

地址: (略) 昆玉经济技术开 (略) 1号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郭建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你公司 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赵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方位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4.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 (略) 总经理赵祎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5.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5000吨/年墙体乳胶漆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墙体乳胶漆涂料建设项目环评类型未报告表,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6.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销售发票4张、缴纳电费发票6张,证明你单位已经投入生产;

7.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裁量计算器裁量因子选择如下:“行为情形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表;生产时间:2年以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20日


作者: 编辑:张丽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法定代表人: 郭建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5A

地址: (略) 昆玉经济技术开 (略) 1号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郭建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你公司 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赵祎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方位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4.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 (略) 总经理赵祎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乳胶涂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5.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5000吨/年墙体乳胶漆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墙体乳胶漆涂料建设项目环评类型未报告表,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6.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销售发票4张、缴纳电费发票6张,证明你单位已经投入生产;

7.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3日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裁量计算器裁量因子选择如下:“行为情形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表;生产时间:2年以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20日


作者: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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