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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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一 (略) 对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1620.00元。

五、其他仍按钦审批投资〔2023〕108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略) 行政审批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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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一 (略) 对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1620.00元。

五、其他仍按钦审批投资〔2023〕108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略) 行政审批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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