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智能仓储配套铁路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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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智能仓储配套铁路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 (略) 空地内扩建智能仓 (略) 专用线项目, (略) 专用线3条,线路总长为2.126公里,其中仓储1线533米,仓储2线532米,仓储3线532米,配套建设集装箱作业区、钢材作业区、包装成件作业区、货物站台1座。铁路线从既有中油化工场站(2)#~(4)#道岔之间接轨引出,由北向南分别布设仓储1线、仓储2线、仓储3线,对既有中油化工场站咽喉区2#、3#、4#、5#、6#、7#道岔及连接线进行改建。铁路等级为专用线,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建成后总集疏运量为*吨/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五)项目需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车速、定期检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同 (略) 的保养及维修, (略) 两侧的60米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对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略) 边界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相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地面的扰动和破坏。施工生活区、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布设在新疆 (略) 占地范围内;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和植被恢复。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 (略) 空地内扩建智能仓 (略) 专用线项目, (略) 专用线3条,线路总长为2.126公里,其中仓储1线533米,仓储2线532米,仓储3线532米,配套建设集装箱作业区、钢材作业区、包装成件作业区、货物站台1座。铁路线从既有中油化工场站(2)#~(4)#道岔之间接轨引出,由北向南分别布设仓储1线、仓储2线、仓储3线,对既有中油化工场站咽喉区2#、3#、4#、5#、6#、7#道岔及连接线进行改建。铁路等级为专用线,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建成后总集疏运量为*吨/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五)项目需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车速、定期检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同 (略) 的保养及维修, (略) 两侧的60米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对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略) 边界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相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地面的扰动和破坏。施工生活区、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布设在新疆 (略) 占地范围内;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和植被恢复。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 (略) 空地内扩建智能仓 (略) 专用线项目, (略) 专用线3条,线路总长为2.126公里,其中仓储1线533米,仓储2线532米,仓储3线532米,配套建设集装箱作业区、钢材作业区、包装成件作业区、货物站台1座。铁路线从既有中油化工场站(2)#~(4)#道岔之间接轨引出,由北向南分别布设仓储1线、仓储2线、仓储3线,对既有中油化工场站咽喉区2#、3#、4#、5#、6#、7#道岔及连接线进行改建。铁路等级为专用线,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建成后总集疏运量为*吨/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五)项目需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车速、定期检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同 (略) 的保养及维修, (略) 两侧的60米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对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略) 边界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相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地面的扰动和破坏。施工生活区、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布设在新疆 (略) 占地范围内;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和植被恢复。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 (略) 空地内扩建智能仓 (略) 专用线项目, (略) 专用线3条,线路总长为2.126公里,其中仓储1线533米,仓储2线532米,仓储3线532米,配套建设集装箱作业区、钢材作业区、包装成件作业区、货物站台1座。铁路线从既有中油化工场站(2)#~(4)#道岔之间接轨引出,由北向南分别布设仓储1线、仓储2线、仓储3线,对既有中油化工场站咽喉区2#、3#、4#、5#、6#、7#道岔及连接线进行改建。铁路等级为专用线,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建成后总集疏运量为*吨/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五)项目需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车速、定期检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同 (略) 的保养及维修, (略) 两侧的60米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对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略) 边界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相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地面的扰动和破坏。施工生活区、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布设在新疆 (略) 占地范围内;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和植被恢复。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 (略) 智能仓 (略) 专用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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