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市荔枝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电白园区一期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恒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协同利用8000吨/年废催化剂替代部分原料生产岩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树仔至沙垌出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市荔枝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电白园区一期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恒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协同利用8000吨/年废催化剂替代部分原料生产岩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树仔至沙垌出
序号 | 批复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规模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茂环审〔2024〕 (略) 生态环境 (略) 荔枝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电白园区(一期)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略) 交通 (略) | 广东 (略) | (略) 电白区霞洞镇及林头镇,包括新建贡园大道、支线A、化普支线,改扩建支线B,路线全长17.351公里。 | 工程内 (略) 、桥涵、排水、交通、景观等。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5号 |
2 | 茂环审〔202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 (略) 协同利用8000吨_年废催化剂替代部分原料生产岩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广东 (略) | 广东中正 (略) | (略) 茂名石化工业区扩区内河南一区D-01地块广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1条*吨/年摆锤法岩棉制品生产线,协同利用8000吨/年废FCC催化剂(替代部分玄武石),FCC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类别为HW50废催化剂(251-017-50石油炼制中采用钝镍剂进行催化裂化产生的废催化剂),岩棉生产主体工艺不变,新增制砖车间、废催化剂储存间等并配套污染防治措施,FCC废催化剂制砖后再作为岩棉生产原料使用,无新增产品,技改后年产岩棉板*t /a,与现有项目保持一致。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6号 |
3 | (略) 电白区交通运输局 | (略) (略) | (略) 电白区树仔镇、马踏镇、观珠镇,起点位于上海尾村附近G228,终点顺接乡道Y138线,路线全长17.377千米 | 采用设计速度为80千米/小时的双向六车 (略) 技术标准,路基宽度33.5米, (略) 面,建设4座大桥、6座中桥。工程 (略) 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排水系统、交通工程。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7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茂南 (略)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668-*
序号 | 批复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规模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茂环审〔2024〕 (略) 生态环境 (略) 荔枝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电白园区(一期)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略) 交通 (略) | 广东 (略) | (略) 电白区霞洞镇及林头镇,包括新建贡园大道、支线A、化普支线,改扩建支线B,路线全长17.351公里。 | 工程内 (略) 、桥涵、排水、交通、景观等。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5号 |
2 | 茂环审〔202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 (略) 协同利用8000吨_年废催化剂替代部分原料生产岩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广东 (略) | 广东中正 (略) | (略) 茂名石化工业区扩区内河南一区D-01地块广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1条*吨/年摆锤法岩棉制品生产线,协同利用8000吨/年废FCC催化剂(替代部分玄武石),FCC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类别为HW50废催化剂(251-017-50石油炼制中采用钝镍剂进行催化裂化产生的废催化剂),岩棉生产主体工艺不变,新增制砖车间、废催化剂储存间等并配套污染防治措施,FCC废催化剂制砖后再作为岩棉生产原料使用,无新增产品,技改后年产岩棉板*t /a,与现有项目保持一致。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6号 |
3 | (略) 电白区交通运输局 | (略) (略) | (略) 电白区树仔镇、马踏镇、观珠镇,起点位于上海尾村附近G228,终点顺接乡道Y138线,路线全长17.377千米 | 采用设计速度为80千米/小时的双向六车 (略) 技术标准,路基宽度33.5米, (略) 面,建设4座大桥、6座中桥。工程 (略) 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排水系统、交通工程。 | 2024-6-20 | 茂环审〔2024〕17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茂南 (略)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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