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江杰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1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白祝村村民江杰新于2023年11月在东荣镇三江村茶棒组“那肯冲”(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杰新无证采伐巨尾桉共105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8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桉 (略) 场均价为45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江杰新所滥伐林木价值为4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15株。罚款*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温仕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2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永和村村民温仕达于2023年8月在大黎镇永和村孟村1组“山杈”(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温仕达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栎、杉木和马尾松共45株,总蓄积为2.4立方米,总出材1.0立方米(其中其他栎蓄积1.1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杉木蓄积0.5立方米,出材0.1立方米;马尾松蓄积0.8立方米,出材0.3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 (略) 场均价为4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温仕达所滥伐林木价值为84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0株。罚款2526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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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杰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1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白祝村村民江杰新于2023年11月在东荣镇三江村茶棒组“那肯冲”(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杰新无证采伐巨尾桉共105株,蓄积为10立方米,出材8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桉 (略) 场均价为45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江杰新所滥伐林木价值为4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15株。罚款*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温仕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2号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永和村村民温仕达于2023年8月在大黎镇永和村孟村1组“山杈”(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温仕达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栎、杉木和马尾松共45株,总蓄积为2.4立方米,总出材1.0立方米(其中其他栎蓄积1.1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杉木蓄积0.5立方米,出材0.1立方米;马尾松蓄积0.8立方米,出材0.3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 (略) 场均价为4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温仕达所滥伐林木价值为84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90株。罚款2526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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