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梁健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广西平南县四面镇新隆村禾仓洲组居民梁健新因建山坟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梁健新勾挖林地面积为91平方米(折合0.1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黎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2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象棋镇象棋街44号居民黎明因建山坟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黎明勾挖林地面积为148平方米(折合0.2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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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健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0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广西平南县四面镇新隆村禾仓洲组居民梁健新因建山坟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梁健新勾挖林地面积为91平方米(折合0.1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黎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2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象棋镇象棋街44号居民黎明因建山坟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黎明勾挖林地面积为148平方米(折合0.2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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