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宾裕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广西平南县六陈镇龙凤村石榄屯45号居民宾裕松因建坟墓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硬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宾裕松占用林地面积为127平方米(折合0.1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杨伟胜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26号居民杨伟胜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硬化林地建造坟墓。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杨伟胜占用林地面积为241平方米(折合0.3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3 | 万明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4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大罗村村民万明松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在塘步镇大罗村大罗一组“开南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11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万明松占用林地面积为173平方米(折合0.2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08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087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4 | 罗超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5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罗超石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在塘步镇石塘村四组“屋背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5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罗超石占用林地面积为170平方米(折合0.2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5 | 李火全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6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孔良村村民李火全于2023年5月在塘步镇孔良村樟木根组“红神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7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火全占用林地面积为106平方米(折合0.1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6 | 莫绪海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7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金板村村民莫绪海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在塘步镇金板村古令一组“茶字界”(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8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莫绪海占用林地面积为341平方米(折合0.5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7 | 莫少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8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古佩村村民莫少昌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在塘步镇古佩村古佩十三组村口(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9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莫少昌占用林地面积为155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8 | 陈柱任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大罗村村民陈柱任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在塘步镇大罗村四德六组“鸡咀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10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柱任占用林地面积为180平方米(折合0.2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8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80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9 | 王贵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0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略) 新都区石板滩街道合兴场社区10组68号居民王贵因承包东黎(*贝二期)风电项目东西区铁塔基础施工工程,于2023年2月在藤县平福乡沙街村、寻村一带(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塔基,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王贵在平福乡沙街村占用林地面积为107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在平福乡寻村占用林地面积为63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综上所述,王贵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709平方米(折合2.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总费用为*.0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06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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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宾裕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广西平南县六陈镇龙凤村石榄屯45号居民宾裕松因建坟墓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硬化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宾裕松占用林地面积为127平方米(折合0.1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2 | 杨伟胜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26号居民杨伟胜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在藤县象棋镇道家村培车组“欧屋背”(地名)勾挖、硬化林地建造坟墓。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杨伟胜占用林地面积为241平方米(折合0.3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且林地属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3 | 万明松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4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大罗村村民万明松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在塘步镇大罗村大罗一组“开南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11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万明松占用林地面积为173平方米(折合0.2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08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087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4 | 罗超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5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罗超石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在塘步镇石塘村四组“屋背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5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罗超石占用林地面积为170平方米(折合0.2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5 | 李火全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6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孔良村村民李火全于2023年5月在塘步镇孔良村樟木根组“红神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7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火全占用林地面积为106平方米(折合0.1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6 | 莫绪海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7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金板村村民莫绪海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在塘步镇金板村古令一组“茶字界”(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2年8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莫绪海占用林地面积为341平方米(折合0.5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7 | 莫少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8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古佩村村民莫少昌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在塘步镇古佩村古佩十三组村口(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9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莫少昌占用林地面积为155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8 | 陈柱任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2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塘步镇大罗村村民陈柱任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在塘步镇大罗村四德六组“鸡咀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并于2023年10月开始建房。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柱任占用林地面积为180平方米(折合0.2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8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80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9 | 王贵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30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略) 新都区石板滩街道合兴场社区10组68号居民王贵因承包东黎(*贝二期)风电项目东西区铁塔基础施工工程,于2023年2月在藤县平福乡沙街村、寻村一带(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塔基,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王贵在平福乡沙街村占用林地面积为107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在平福乡寻村占用林地面积为63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综上所述,王贵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709平方米(折合2.5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总费用为*.0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06元 | 2024/6/19 | 2024/12/19 | 2027/6/19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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