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15号重庆众锦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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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15号重庆众锦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15号(重庆众锦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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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邓双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EANC4X

住所: (略) 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6号兴茂盛世北辰5幢10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污泥收集处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项,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污泥收集处置,将污泥烘干、脱水且污水未经处置外排,于2023年10月投入生产至今,上述行为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向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对 (略) 厂长马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情况说明》;

5. 马某身份证复印件;

6.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7. 法定代表人邓双艳身份证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 (略) 污泥滤液废水处理工程合同》复印件;

10. 《重庆 (略) 报价单》复印件;

11.《 (略) 车辆记录》复印件;

12.《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3.《 (略) 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3〕16号);

14.《委托书》;

证据7-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 (略) 。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5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5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5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报告表:1,设施已建成: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20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元整(2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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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邓双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EANC4X

住所: (略) 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6号兴茂盛世北辰5幢10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污泥收集处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项,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污泥收集处置,将污泥烘干、脱水且污水未经处置外排,于2023年10月投入生产至今,上述行为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向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对 (略) 厂长马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情况说明》;

5. 马某身份证复印件;

6.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 (略)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7. 法定代表人邓双艳身份证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 (略) 污泥滤液废水处理工程合同》复印件;

10. 《重庆 (略) 报价单》复印件;

11.《 (略) 车辆记录》复印件;

12.《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3.《 (略) 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3〕16号);

14.《委托书》;

证据7-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 (略) 。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5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5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5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报告表:1,设施已建成: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2,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20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元整(2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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