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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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50号

定边县题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仓房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6′31.120″,北纬37°36′35.407″,占地面积*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2台灭菌反应釜旁再新增2台灭菌反应釜(新增2台反应釜作为应急处置备用),并拆除现有1t/h的生物质锅炉,于生产车间北侧新建一台2t/h的生物质锅炉用于后期4台灭菌反应釜用热需求。将污水处理工艺改为“消毒+黑膜发酵+好氧”,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回用于厂区。生活区新建0.1t/h的生物质采暖锅炉以保证员工用暖需求。日最大应急处置能力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8%。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冷凝器+除臭塔处理后引至生物质锅炉燃烧,生物质锅炉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必须以生物质为燃料,禁止以高污染燃料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投料、破碎、压榨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酸碱喷淋除臭塔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生活用生物质热水锅炉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黑膜发酵池产生的沼气作为锅炉补充燃料进行燃烧后经锅炉烟囱排放。

(二)项目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排污水与现有废水一并经格栅+消毒杀菌池+调节池后排入700m3黑膜发酵池后进行好氧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回用于厂区,禁止外排。

(三)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灰渣与污水处理站污泥搅拌均匀发酵后用于厂区绿化施肥;喷淋洗涤塔产生的柠檬酸盐作为绿化用肥。

(五)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6月21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50号

定边县题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仓房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6′31.120″,北纬37°36′35.407″,占地面积*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2台灭菌反应釜旁再新增2台灭菌反应釜(新增2台反应釜作为应急处置备用),并拆除现有1t/h的生物质锅炉,于生产车间北侧新建一台2t/h的生物质锅炉用于后期4台灭菌反应釜用热需求。将污水处理工艺改为“消毒+黑膜发酵+好氧”,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回用于厂区。生活区新建0.1t/h的生物质采暖锅炉以保证员工用暖需求。日最大应急处置能力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8%。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冷凝器+除臭塔处理后引至生物质锅炉燃烧,生物质锅炉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必须以生物质为燃料,禁止以高污染燃料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投料、破碎、压榨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酸碱喷淋除臭塔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生活用生物质热水锅炉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黑膜发酵池产生的沼气作为锅炉补充燃料进行燃烧后经锅炉烟囱排放。

(二)项目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排污水与现有废水一并经格栅+消毒杀菌池+调节池后排入700m3黑膜发酵池后进行好氧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回用于厂区,禁止外排。

(三)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灰渣与污水处理站污泥搅拌均匀发酵后用于厂区绿化施肥;喷淋洗涤塔产生的柠檬酸盐作为绿化用肥。

(五)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6月21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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