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5》的公告/
关于发布《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5》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 (略) 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5)》。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为总原则,并统筹考虑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放工作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本区人口数量,结合马山子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马山子镇政府依据规划,指导和帮助商户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主要依据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放工作等要求,总量控制, (略) 点合理布局、规范经营。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区烟花 (略) 点布于禁燃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控制在2家以内,其中马山子镇不多于2家。
四、许可经营范围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2013)为准。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不得布设在禁放区域
根据《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布设在以下禁放区域:
1.《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
北海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按照东南西北的顺序顺延衔接,东至
(略) ,南 (略) ,西至 (略) ,北至北海大街(包 (略) )。
2.《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桥梁等交通枢 (略) 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仓库、停车场;
(5)商场、 (略) 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0)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符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距离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00米以上。
2.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 (略) 所、 (略) 、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 (略) 50米以上。
5.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及涵洞。
7.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 (略) 下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 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9. 零售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城乡结 (略) 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
5.零售经营场所可以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集装箱等具有一定防爆功能的临时建筑物),临时地址由属地镇街负责把关并出具非住改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规划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4年6月7日
附件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 镇(街) | 规划布点数(个) | 经营品种范围 |
1 | 马山子镇 | 2 |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 |
合计 | 2 |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 (略) 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5)》。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为总原则,并统筹考虑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放工作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本区人口数量,结合马山子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马山子镇政府依据规划,指导和帮助商户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主要依据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放工作等要求,总量控制, (略) 点合理布局、规范经营。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区烟花 (略) 点布于禁燃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控制在2家以内,其中马山子镇不多于2家。
四、许可经营范围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2013)为准。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不得布设在禁放区域
根据《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布设在以下禁放区域:
1.《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
北海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按照东南西北的顺序顺延衔接,东至
(略) ,南 (略) ,西至 (略) ,北至北海大街(包 (略) )。
2.《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桥梁等交通枢 (略) 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仓库、停车场;
(5)商场、 (略) 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0)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符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距离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00米以上。
2.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 (略) 所、 (略) 、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 (略) 50米以上。
5.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及涵洞。
7.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 (略) 下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 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9. 零售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城乡结 (略) 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
5.零售经营场所可以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集装箱等具有一定防爆功能的临时建筑物),临时地址由属地镇街负责把关并出具非住改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规划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4年6月7日
附件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 镇(街) | 规划布点数(个) | 经营品种范围 |
1 | 马山子镇 | 2 |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 |
合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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