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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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真:0514-*

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4〕36号

项目代码:2307-*-89-01-*

关于扬州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恒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220kV线路路径长约5.02km,其中同塔双回架空线路约1.2km,同塔双回架空线路(本期一回运行)约3.82km。新建1回220kV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02km,恢复220kV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51km。拆除杆塔1基,拆除220kV古东4H09/古东4H10线#11塔~#16塔之间线路约2.0km。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嘉溢安全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本项目架空线路建成运行后,经过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时,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频率为50Hz时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的要求;线路经过耕地等场所时,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频率为50Hz时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10kV/m的要求。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设备、材料运输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后,应合理布置,减少临时占地,施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尽可能恢复原状地貌。开挖作业时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式,做好表土剥离、分类存放。项目建成后,对塔基施工区及临时施工用地等进行复耕等植被恢复措施,恢复地表植被,尽量保持原有生态原貌景观上做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时通过先行修建挡土墙、排水设施;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避开大暴雨天土建施工;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采取工程措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等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水土流失。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等措施,夜间不施工,控制施工场界噪声;采用围挡施工,现场不设置搅拌站,施工弃土弃渣等合理堆放,采用人工控制定期洒水控制施工期扬尘;线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不外排;建筑垃圾和弃土弃渣按建筑垃圾和弃土弃渣有关管理要求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拆除的塔基及导线等统一回收利用。运行期加强巡查和检查,强化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并严格管理,避免对项目周边的自然植被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四)建设单位须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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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真:0514-*

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4〕36号

项目代码:2307-*-89-01-*

关于扬州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恒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能源产业基地朴席合园一期工程220kV线路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220kV线路路径长约5.02km,其中同塔双回架空线路约1.2km,同塔双回架空线路(本期一回运行)约3.82km。新建1回220kV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02km,恢复220kV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51km。拆除杆塔1基,拆除220kV古东4H09/古东4H10线#11塔~#16塔之间线路约2.0km。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嘉溢安全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本项目架空线路建成运行后,经过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时,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频率为50Hz时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的要求;线路经过耕地等场所时,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频率为50Hz时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10kV/m的要求。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设备、材料运输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后,应合理布置,减少临时占地,施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尽可能恢复原状地貌。开挖作业时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式,做好表土剥离、分类存放。项目建成后,对塔基施工区及临时施工用地等进行复耕等植被恢复措施,恢复地表植被,尽量保持原有生态原貌景观上做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时通过先行修建挡土墙、排水设施;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避开大暴雨天土建施工;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采取工程措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等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水土流失。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等措施,夜间不施工,控制施工场界噪声;采用围挡施工,现场不设置搅拌站,施工弃土弃渣等合理堆放,采用人工控制定期洒水控制施工期扬尘;线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不外排;建筑垃圾和弃土弃渣按建筑垃圾和弃土弃渣有关管理要求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拆除的塔基及导线等统一回收利用。运行期加强巡查和检查,强化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并严格管理,避免对项目周边的自然植被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四)建设单位须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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