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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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现对《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 (略) 天宁区郑*镇东寺湾,占地面积18721m2。该地块自1966年开始一直为东寺湾(村庄),2024年2月地块内村庄开始拆除,目前还有2栋民房暂未拆除,拟修缮后作为后期考古人员临时居住生活用房。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项目地块 (略) 天宁区郑*镇三皇庙村集体土地, (略) 天宁区郑*镇人民政府拟对该地块进行收储。根据《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规划选址范围图》,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文化设施用地(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天宁区郑*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探明该地块历史上的活动是否对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于**日、5月22日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常环土〔2023〕102号)等相关导则和指南编制了《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0个,其中4个表层土壤采样深度0.5m,3个深层土壤点位钻探深度3.0m,3个水土复合点位钻探深度6.0m;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井深6.0m;布设底泥、地表水采样点位各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49个,送检土壤样品25个;采集送检地下水样品1个(MW1、MW2两口监测井内无水,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采集送检地表水、底泥样品各1个。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46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地下水、地表水及底泥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保持一致。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共计检出6种(不含pH)污染物,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检出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共计检出3种检测指标,包括pH、2种重金属(铜、砷),检出值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

(3)地表水调查结果

地表水样品共计检出3种检测指标,包括pH、2种重金属(汞、砷),检出值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4)底泥调查结果

底泥样品共计检出6种(不含pH)污染物,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检出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调查结论

该地块内土壤、底泥所检污染物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数据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地表水样品检出数据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文化设施用地)要求。


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现对《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 (略) 天宁区郑*镇东寺湾,占地面积18721m2。该地块自1966年开始一直为东寺湾(村庄),2024年2月地块内村庄开始拆除,目前还有2栋民房暂未拆除,拟修缮后作为后期考古人员临时居住生活用房。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项目地块 (略) 天宁区郑*镇三皇庙村集体土地, (略) 天宁区郑*镇人民政府拟对该地块进行收储。根据《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规划选址范围图》,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文化设施用地(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天宁区郑*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探明该地块历史上的活动是否对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于**日、5月22日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常环土〔2023〕102号)等相关导则和指南编制了《寺墩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0个,其中4个表层土壤采样深度0.5m,3个深层土壤点位钻探深度3.0m,3个水土复合点位钻探深度6.0m;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井深6.0m;布设底泥、地表水采样点位各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49个,送检土壤样品25个;采集送检地下水样品1个(MW1、MW2两口监测井内无水,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采集送检地表水、底泥样品各1个。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46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地下水、地表水及底泥样品检测项目与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保持一致。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共计检出6种(不含pH)污染物,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检出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共计检出3种检测指标,包括pH、2种重金属(铜、砷),检出值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

(3)地表水调查结果

地表水样品共计检出3种检测指标,包括pH、2种重金属(汞、砷),检出值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4)底泥调查结果

底泥样品共计检出6种(不含pH)污染物,包括6种重金属(汞、砷、铅、镉、铜、镍),检出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调查结论

该地块内土壤、底泥所检污染物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数据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地表水样品检出数据均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文化设施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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