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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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成 (略) 新建项目

(略) 聚源镇导江社 (略) 下段21号至95号

(略) (略)

四川清奕 (略)

新建 (略) ,设置病房32间,床位数45张;项目设置精神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项目不设置传染科、牙科门诊,不设置锅炉房、煎药室,不开设手术,不设置食堂。

1.项目产生的综合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及洗衣房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涉及的其他行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略) 政污 (略) ,最终进入聚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走马河。

2.污水处理站恶臭经管道收集至“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3.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源,设备基础减震、消音等措施,各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

4.医疗废物收集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成 (略) 新建项目

(略) 聚源镇导江社 (略) 下段21号至95号

(略) (略)

四川清奕 (略)

新建 (略) ,设置病房32间,床位数45张;项目设置精神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项目不设置传染科、牙科门诊,不设置锅炉房、煎药室,不开设手术,不设置食堂。

1.项目产生的综合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及洗衣房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涉及的其他行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略) 政污 (略) ,最终进入聚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走马河。

2.污水处理站恶臭经管道收集至“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3.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源,设备基础减震、消音等措施,各噪声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

4.医疗废物收集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应加强对危废暂存点的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公示期间无意见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28-*; 联系传真:028-*;邮编:*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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