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扬州海龙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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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扬州海龙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原扬州 (略) 地块;

占地面积:854m2

地理位置:位于 (略) 江都区仙女镇 (略) 西, (略) 内;

委托单位: (略) 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工和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目前租赁给生产一次性拖鞋作坊作为原料仓库使用。

未来规划:地块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后期用地类型不变,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第十四条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略) 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同时结合《关于加强化工等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通知》(扬江污防指办〔2024〕29号)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原扬州 (略) 于2002年进驻该地块进行生产,公司于2017年注销并停止生产,2017年-2020年厂区闲置,2020年-至今租赁给生产一次性拖鞋作坊作为原料仓库使用;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露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
(2)地块外500m范围内存在多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多家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多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无气味异常。
(3)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的方法进行,共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1对照点),累计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满足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原扬州 (略) 地块;

占地面积:854m2

地理位置:位于 (略) 江都区仙女镇 (略) 西, (略) 内;

委托单位: (略) 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工和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目前租赁给生产一次性拖鞋作坊作为原料仓库使用。

未来规划:地块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后期用地类型不变,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第十四条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略) 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同时结合《关于加强化工等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通知》(扬江污防指办〔2024〕29号)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原扬州 (略) 于2002年进驻该地块进行生产,公司于2017年注销并停止生产,2017年-2020年厂区闲置,2020年-至今租赁给生产一次性拖鞋作坊作为原料仓库使用;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露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
(2)地块外500m范围内存在多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多家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多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无气味异常。
(3)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的方法进行,共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1对照点),累计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满足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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