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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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关 (略) 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盐环办〔2023〕3号)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一、高风险遗留地块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地块名称

所在镇区

1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2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村

3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4

沿海工业园

江苏 (略)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5

沿海工业园

江苏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6

沿海工业园

原江苏康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7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8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9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0

沿海工业园

(略)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1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2

沿海工业园

江苏太湖新材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3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4

沿海工业园

(略)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5

徐为球

原滨 (略) 地块

东坎街道

16

杨城

原江苏金 (略) 地块

滨淮镇

17

陈其祥

原滨 (略) 地块

陈涛镇

18

(略)

原滨海县苏滨农药厂地块

东坎街道

二、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1、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2、设置地块信息标识牌;

3、配备管控人员。

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1、禁止与本地块风险管控无关的人员进入;

2、禁止在本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

3、禁止在本地块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施工活动;

4、禁止向本地块内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渣;

5、禁止向本地块内排放污水;

6、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管道、线缆铺设等通过本区域;

7、禁止在本地块内从事与风险管控无关的其他项目、活动;

四、其他事项

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地块拟开发利用前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前,地块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视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实施治理修复。土壤污染状况未达到规划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管控区域将根据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情况予以动态更新。

(略) 滨海生态环境局

**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关 (略) 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盐环办〔2023〕3号)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一、高风险遗留地块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地块名称

所在镇区

1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2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村

3

沿海工业园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4

沿海工业园

江苏 (略) (原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5

沿海工业园

江苏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6

沿海工业园

原江苏康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7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8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9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0

沿海工业园

(略)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1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2

沿海工业园

江苏太湖新材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3

沿海工业园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4

沿海工业园

(略) (略) 地块

沿海工业园

15

徐为球

原滨 (略) 地块

东坎街道

16

杨城

原江苏金 (略) 地块

滨淮镇

17

陈其祥

原滨 (略) 地块

陈涛镇

18

(略)

原滨海县苏滨农药厂地块

东坎街道

二、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1、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2、设置地块信息标识牌;

3、配备管控人员。

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1、禁止与本地块风险管控无关的人员进入;

2、禁止在本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

3、禁止在本地块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施工活动;

4、禁止向本地块内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渣;

5、禁止向本地块内排放污水;

6、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管道、线缆铺设等通过本区域;

7、禁止在本地块内从事与风险管控无关的其他项目、活动;

四、其他事项

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地块拟开发利用前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前,地块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视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实施治理修复。土壤污染状况未达到规划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管控区域将根据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情况予以动态更新。

(略) 滨海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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