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佑东莞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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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佑东莞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嘉佑(东莞)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1号1号楼213室
建设单位 嘉佑(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嘉佑(东莞) (略) (略) (略) 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1号1号楼213室(北纬22°54′30.510″,东经113′36′05.250″),主要从事灯饰配件、箱包锁、鞋扣、服饰扣、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为12900m2。预计年产灯饰配件150吨、箱包锁24万件、鞋扣50万件、服饰扣420万件、塑胶外壳2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注射成型、脱脂、烧结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射成型、脱脂、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喷漆、烘烤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被收集到的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熔融、压铸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熔融、压铸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和浇铸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颗粒物经二级滤芯过滤器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经管道收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干式研磨、焊接、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打磨、抛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打磨、抛光粉尘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冷却水、水喷淋用水(打磨、抛光)、研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收集 (略) 处理,不外排;项目制纯水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排入雨水管网。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嘉佑(东莞)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1号1号楼213室
建设单位 嘉佑(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嘉佑(东莞) (略) (略) (略) 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391号1号楼213室(北纬22°54′30.510″,东经113′36′05.250″),主要从事灯饰配件、箱包锁、鞋扣、服饰扣、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为12900m2。预计年产灯饰配件150吨、箱包锁24万件、鞋扣50万件、服饰扣420万件、塑胶外壳2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注射成型、脱脂、烧结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射成型、脱脂、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项目注塑、喷漆、烘烤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被收集到的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熔融、压铸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熔融、压铸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和浇铸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颗粒物,颗粒物经二级滤芯过滤器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经管道收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干式研磨、焊接、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打磨、抛光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打磨、抛光粉尘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冷却水、水喷淋用水(打磨、抛光)、研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收集 (略) 处理,不外排;项目制纯水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排入雨水管网。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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