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县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户外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定边县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户外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51号
定边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 (略) 户外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7′3.176″,北纬37°40′27.555″,占地面积为*m2。项目主要在已建成的5#车间建设五金区、焊接区、打磨区、安装区,在已建成的6#车间建设涂装生产线,采购焊接、打磨、喷涂等设备及配置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金属家具*个。项目总投资145.*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3%。
项目涉及“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处罚。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设两台燃气锅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后,经两根8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必须以生物质为燃料,禁止以高污染燃料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喷塑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二)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脱脂水洗工段废水和锅炉排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集水池+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 (略) (略) ,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
(三)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生产运行过程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6月20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51号
定边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 (略) 户外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7′3.176″,北纬37°40′27.555″,占地面积为*m2。项目主要在已建成的5#车间建设五金区、焊接区、打磨区、安装区,在已建成的6#车间建设涂装生产线,采购焊接、打磨、喷涂等设备及配置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金属家具*个。项目总投资145.*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3%。
项目涉及“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处罚。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设两台燃气锅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后,经两根8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必须以生物质为燃料,禁止以高污染燃料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喷塑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二)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脱脂水洗工段废水和锅炉排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集水池+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 (略) (略) ,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
(三)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生产运行过程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6月20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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