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4号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江 (略)
法定代表人:蔡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当事人:宋骄,江 (略) 总经理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苯*酮、全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在生产,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6日蔡红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6日蔡红兵)。证明:该公司二苯*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在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7日蔡红兵,宋骄)。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原因;
3、《接受调查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江 (略) 接受调查;
4、建设项目试生产回执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二*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建成时间及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已于2024年01月2 (略) 鑫洁 (略) 签订《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计划2024年7月底前完成二苯*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4年4月2 (略) 生 (略) 站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近期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适当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4〕4号)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略) 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以及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标准为对单位处罚大于等于**万、小于点击查看>>万,对负责人处罚大于等于*万、小于**万”的规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 (略) 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 (略) 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 (略) 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2.对你公司总经理宋骄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0日
当事人名称:江 (略)
法定代表人:蔡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当事人:宋骄,江 (略) 总经理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苯*酮、全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在生产,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6日蔡红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6日蔡红兵)。证明:该公司二苯*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在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7日蔡红兵,宋骄)。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原因;
3、《接受调查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江 (略) 接受调查;
4、建设项目试生产回执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二*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建成时间及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已于2024年01月2 (略) 鑫洁 (略) 签订《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计划2024年7月底前完成二苯*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4年4月2 (略) 生 (略) 站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近期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适当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4〕4号)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略) 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以及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标准为对单位处罚大于等于**万、小于点击查看>>万,对负责人处罚大于等于*万、小于**万”的规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 (略) 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 (略) 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 (略) 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2.对你公司总经理宋骄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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