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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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城建(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辰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31.09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后峡马圈子沟东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9′21.20″,北纬43°19′5.80″)进行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配套建设泵房、输水管线、施工道路、注浆站等。项目火区治理区主要分布有活火区、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活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采用回填覆盖的治理方法。项目剥离平整工程5.4万立方米,钻探工程918米,注水工程5.8万立方米,注浆工程3万立方米,黄土覆盖工程3.99万立方米。取土场面积为4公顷,无弃方,不设置排土场。灭火水源优先使用矿井废水或采坑积水,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项目占用生态红线,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剥离、覆盖、装卸、运输道路、排土场、取土场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运输车辆遮盖,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治理工程剥离的煤炭不在治理区暂存,拉运至封闭式储煤设施储存外售,严禁以火区治理名义乱挖乱采煤炭资源。

(二)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施工期机械维修不在治理区进行,委托机修点修理;生活垃圾集中收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火区剥离物回填火区范围内塌陷坑处,钻探泥浆及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加强对项目周边地表水体的保护,严禁将生活垃圾、排土等排入地表水体。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城建(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辰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31.09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后峡马圈子沟东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9′21.20″,北纬43°19′5.80″)进行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配套建设泵房、输水管线、施工道路、注浆站等。项目火区治理区主要分布有活火区、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活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采用回填覆盖的治理方法。项目剥离平整工程5.4万立方米,钻探工程918米,注水工程5.8万立方米,注浆工程3万立方米,黄土覆盖工程3.99万立方米。取土场面积为4公顷,无弃方,不设置排土场。灭火水源优先使用矿井废水或采坑积水,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项目占用生态红线,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剥离、覆盖、装卸、运输道路、排土场、取土场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运输车辆遮盖,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治理工程剥离的煤炭不在治理区暂存,拉运至封闭式储煤设施储存外售,严禁以火区治理名义乱挖乱采煤炭资源。

(二)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施工期机械维修不在治理区进行,委托机修点修理;生活垃圾集中收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火区剥离物回填火区范围内塌陷坑处,钻探泥浆及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加强对项目周边地表水体的保护,严禁将生活垃圾、排土等排入地表水体。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城建(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辰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31.09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后峡马圈子沟东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9′21.20″,北纬43°19′5.80″)进行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配套建设泵房、输水管线、施工道路、注浆站等。项目火区治理区主要分布有活火区、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活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采用回填覆盖的治理方法。项目剥离平整工程5.4万立方米,钻探工程918米,注水工程5.8万立方米,注浆工程3万立方米,黄土覆盖工程3.99万立方米。取土场面积为4公顷,无弃方,不设置排土场。灭火水源优先使用矿井废水或采坑积水,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项目占用生态红线,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剥离、覆盖、装卸、运输道路、排土场、取土场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运输车辆遮盖,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治理工程剥离的煤炭不在治理区暂存,拉运至封闭式储煤设施储存外售,严禁以火区治理名义乱挖乱采煤炭资源。

(二)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施工期机械维修不在治理区进行,委托机修点修理;生活垃圾集中收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火区剥离物回填火区范围内塌陷坑处,钻探泥浆及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加强对项目周边地表水体的保护,严禁将生活垃圾、排土等排入地表水体。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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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辰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31.09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后峡马圈子沟东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9′21.20″,北纬43°19′5.80″)进行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配套建设泵房、输水管线、施工道路、注浆站等。项目火区治理区主要分布有活火区、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活火区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烧变岩(死火区)和采空区采用回填覆盖的治理方法。项目剥离平整工程5.4万立方米,钻探工程918米,注水工程5.8万立方米,注浆工程3万立方米,黄土覆盖工程3.99万立方米。取土场面积为4公顷,无弃方,不设置排土场。灭火水源优先使用矿井废水或采坑积水,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项目占用生态红线,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剥离、覆盖、装卸、运输道路、排土场、取土场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运输车辆遮盖,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治理工程剥离的煤炭不在治理区暂存,拉运至封闭式储煤设施储存外售,严禁以火区治理名义乱挖乱采煤炭资源。

(二)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施工期机械维修不在治理区进行,委托机修点修理;生活垃圾集中收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火区剥离物回填火区范围内塌陷坑处,钻探泥浆及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加强对项目周边地表水体的保护,严禁将生活垃圾、排土等排入地表水体。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联丰源煤矿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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