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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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略) 潮阳区人民政府


  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

  扩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24〕22号


  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 (略) 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按授权权限于2024年5月23日以粤府土审(授)〔2024〕130号批复, (略) 自然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21.5083公顷作为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序号

被征地

单位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位置

地类

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征地补偿

安置总费用(万元)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1

西南门股份经济联合社

21.5083

南坑埠、白石岭洋坊

19.6503


1.8580

西南门

股份经济联合社

324

6968.6892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汕府办〔2021〕44号文规定,对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按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14.*元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322.6245亩,应计提的征地社保费941.*万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该地块为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征地社保金分配按照被征地农户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名单和补贴金额。

  三、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采用实地划留方式,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潮阳府公字〔2023〕12号)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期限从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13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 (略) 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地址: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略) 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略) 潮阳区人民政府


  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

  扩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24〕22号


  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 (略) 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按授权权限于2024年5月23日以粤府土审(授)〔2024〕130号批复, (略) 自然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21.5083公顷作为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序号

被征地

单位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位置

地类

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征地补偿

安置总费用(万元)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1

西南门股份经济联合社

21.5083

南坑埠、白石岭洋坊

19.6503


1.8580

西南门

股份经济联合社

324

6968.6892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汕府办〔2021〕44号文规定,对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按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14.*元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322.6245亩,应计提的征地社保费941.*万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该地块为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征地社保金分配按照被征地农户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名单和补贴金额。

  三、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采用实地划留方式,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潮阳府公字〔2023〕12号)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期限从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13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 (略) 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地址: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略) 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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