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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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27号
建设单位 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27号(中心坐标:东经114°4"20.990″,北纬22°54"4.75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740m2,建筑面积2520m2,主要从事数据线、Type-C头、五金件的生产,年加工生产数据线600万条、Type-C头4500万个、五金件441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项目拟将注塑、刷锡膏、回流焊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15m)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项目拟设集气罩对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收集后引至排气筒DA002(15m)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锡及其化合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移印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切板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项目厨房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17m)高空排放,排放浓度为0.88mg/m3,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二、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受纳水体的水质影响不大;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三、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消声、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四、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27号
建设单位 东莞市台伸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27号(中心坐标:东经114°4"20.990″,北纬22°54"4.75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740m2,建筑面积2520m2,主要从事数据线、Type-C头、五金件的生产,年加工生产数据线600万条、Type-C头4500万个、五金件441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项目拟将注塑、刷锡膏、回流焊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15m)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锡及其化合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项目拟设集气罩对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收集后引至排气筒DA002(15m)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锡及其化合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移印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切板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加强车间管理。项目厨房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17m)高空排放,排放浓度为0.88mg/m3,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二、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受纳水体的水质影响不大;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三、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消声、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四、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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