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XS*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6-21 |
项目名称 |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402-*-99-01-*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96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花国规留函〔2017〕8号、穗规划资源留〔2019〕14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2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以东、沿江大道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7平方米,农用地*.32平方米(耕地9891.52平方米,林地1675.52平方米,草地*.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56.81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43.25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4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220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S* |
项目代码 | 2402-*-99-01-* |
日期 | 2024-06-21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96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花国规留函〔2017〕8号、穗规划资源留〔2019〕14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2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以东、沿江大道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7平方米,农用地*.32平方米(耕地9891.52平方米,林地1675.52平方米,草地*.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56.81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43.25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67号 |
附注 |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XS*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6-21 |
项目名称 |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402-*-99-01-*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96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花国规留函〔2017〕8号、穗规划资源留〔2019〕14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2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以东、沿江大道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7平方米,农用地*.32平方米(耕地9891.52平方米,林地1675.52平方米,草地*.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56.81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43.25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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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220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S* |
项目代码 | 2402-*-99-01-* |
日期 | 2024-06-21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留用地(64.5亩)建设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96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花国规留函〔2017〕8号、穗规划资源留〔2019〕14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2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以东、沿江大道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57平方米,农用地*.32平方米(耕地9891.52平方米,林地1675.52平方米,草地*.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56.81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43.25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67号 |
附注 |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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