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双柏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通过审批
楚雄双柏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通过审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61号
云南省双柏县气象局:
你单位报批的《楚雄双柏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爱尼山乡,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新建一部X波段双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设备,安装雷达天线及避雷针,天线高度2.4m,天线罩直径4.5m;项目不新增占地,在三尖山瞭望站内新建雷达铁塔建设设备机房、铁塔(在原林业瞭望塔内拆除原有危旧瞭望塔,新建瞭望塔高度14.0m,在塔顶建设铁塔6.0m,雷达高度总共20m)、附属工程和设备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以及生态红线。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天气雷达站周边电磁辐射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标准要求。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双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云南中环 (略)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61号
云南省双柏县气象局:
你单位报批的《楚雄双柏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爱尼山乡,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新建一部X波段双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设备,安装雷达天线及避雷针,天线高度2.4m,天线罩直径4.5m;项目不新增占地,在三尖山瞭望站内新建雷达铁塔建设设备机房、铁塔(在原林业瞭望塔内拆除原有危旧瞭望塔,新建瞭望塔高度14.0m,在塔顶建设铁塔6.0m,雷达高度总共20m)、附属工程和设备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以及生态红线。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天气雷达站周边电磁辐射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标准要求。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须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双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云南中环 (略)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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