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乳酸医疗器械中试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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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乳酸医疗器械中试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1层131/133
公示时间:2024-07-01
受理时间:2024-06-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中试车间有机溶剂挥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检验实验室挥发性试剂在实验取用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本项目一层中试车间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二层检验实验室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管道至楼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排放。2、废水本项目排水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实验器皿清洗废水、西林瓶清洗废水、蒸汽灭菌废水、制水废水、生活污水。其中中试装置及实验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处置,之后的清洗废水由本项目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灭菌废水和制水废水一并排入园区的公共化粪池, (略) (略) ,最终排入永丰再生水厂进行处理。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中试车间的洗瓶机、轧盖机,检验实验室的通风橱等实验设备,以及楼顶布置的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源强约为65~80dB(A)。本项目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①选用低噪声设备和低噪声风机,降低设备本身噪声;②中试和实验设备布置于室内,墙体和门窗阻隔噪声;风机布置于楼顶,风机设置消声外罩,减少风机对声环境的影响;③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专用密闭容器,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外售或交由厂家回收; (略) 政环卫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乃诚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思容逸(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屯538号1号楼1层131/133
公示时间:2024-07-01
受理时间:2024-06-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中试车间有机溶剂挥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检验实验室挥发性试剂在实验取用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本项目一层中试车间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二层检验实验室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管道至楼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楼顶的排气筒DA002排放。2、废水本项目排水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实验器皿清洗废水、西林瓶清洗废水、蒸汽灭菌废水、制水废水、生活污水。其中中试装置及实验器皿前两次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处置,之后的清洗废水由本项目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灭菌废水和制水废水一并排入园区的公共化粪池, (略) (略) ,最终排入永丰再生水厂进行处理。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中试车间的洗瓶机、轧盖机,检验实验室的通风橱等实验设备,以及楼顶布置的废气处理设备配套风机,噪声源强约为65~80dB(A)。本项目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①选用低噪声设备和低噪声风机,降低设备本身噪声;②中试和实验设备布置于室内,墙体和门窗阻隔噪声;风机布置于楼顶,风机设置消声外罩,减少风机对声环境的影响;③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专用密闭容器,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外售或交由厂家回收; (略) 政环卫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乃诚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思容逸(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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