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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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略) 南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杭井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CMU18B

住所: (略) 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台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 (略) 南川区一养殖场往河沟内排放污水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 (略) 南川区 (略) 养殖项目消纳管道接头处的挡板脱落,导致养殖废水从接头处流入外环境。事情发生后, (略) 南川区 (略) 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养殖 (略) 边排水沟流入养殖场附近一无名河沟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启动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3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3月3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6.2024年4月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4月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7证明违法 (略) 南川区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南川区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被处罚单位: (略) 南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杭井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CMU18B

住所: (略) 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台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 (略) 南川区一养殖场往河沟内排放污水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 (略) 南川区 (略) 养殖项目消纳管道接头处的挡板脱落,导致养殖废水从接头处流入外环境。事情发生后, (略) 南川区 (略) 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养殖 (略) 边排水沟流入养殖场附近一无名河沟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启动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3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3月3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6.2024年4月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4月1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7证明违法 (略) 南川区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南川区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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