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稀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皮划艇和1万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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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稀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皮划艇和1万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稀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皮划艇和1万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只皮划艇和*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

慈溪滨海经济开 (略) 188号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只皮划艇和*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热压机1台、吸塑机2台、水环真空泵2台、磨粉机2台、滚塑机9台、发泡机2台和双螺杆挤出生产线2条等。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 (略) (略) , (略) 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废气处理喷淋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磨粉粉尘、装模粉尘和热压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滚塑废和吸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发泡废气和熔融挤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9规限值,其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NOx、SO2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油桶、废机械润滑油、废原料桶、 (略) 板(含塑料滤渣)、水环真空泵废水、油渣及污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稀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皮划艇和1万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只皮划艇和*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

慈溪滨海经济开 (略) 188号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只皮划艇和*只冲浪板生产线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热压机1台、吸塑机2台、水环真空泵2台、磨粉机2台、滚塑机9台、发泡机2台和双螺杆挤出生产线2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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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 (略) (略) , (略) 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废气处理喷淋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磨粉粉尘、装模粉尘和热压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滚塑废和吸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发泡废气和熔融挤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9规限值,其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NOx、SO2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油桶、废机械润滑油、废原料桶、 (略) 板(含塑料滤渣)、水环真空泵废水、油渣及污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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