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须知
五大连池市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须知
五大连池市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须知
为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等要求,现公 (略) 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及方式。
一、监督投述举报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 (略) 行政辖区内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和企业存在的财会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监督投述举报范围
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7.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9.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具体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0.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1.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具体包括: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13.党员干部的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中财政职责范围内有关条款的。
14.企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在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环节提供虚假数据的;在编制、提供财务数据上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15.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举报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财政局、纪委监委、统计局、税务局和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负责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举报案件归口单位负责举报案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
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举报线索,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应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举报方式及内容
(一)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财会违法违规线索:
1. (略) 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
(1)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456-*
(2)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 0456-* ????
????(3)市税务局举报电话 ??0456-*
????(4)市统计局举报电话 ??0456-*
2.向市财政局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件:
财政局 *@*63.com
3.向市财政局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财政局 (略) 德都大街163号
(二)举报人提供财会违法违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2.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3.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4.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四、监督管理
(一)举报受理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受理举报的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等。
(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受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大连池市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须知
为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等要求,现公 (略) 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及方式。
一、监督投述举报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 (略) 行政辖区内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和企业存在的财会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监督投述举报范围
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7.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9.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具体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0.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1.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具体包括: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13.党员干部的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中财政职责范围内有关条款的。
14.企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具体包括:在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环节提供虚假数据的;在编制、提供财务数据上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15.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举报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财政局、纪委监委、统计局、税务局和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负责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举报案件归口单位负责举报案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
受理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举报线索,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应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举报方式及内容
(一)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财会违法违规线索:
1. (略) 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
(1)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456-*
(2)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 0456-* ????
????(3)市税务局举报电话 ??0456-*
????(4)市统计局举报电话 ??0456-*
2.向市财政局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件:
财政局 *@*63.com
3.向市财政局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财政局 (略) 德都大街163号
(二)举报人提供财会违法违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2.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3.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4.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四、监督管理
(一)举报受理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受理举报的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财政局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等。
(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受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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