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GG*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星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
综合受理号 | http://** |
建设位置 |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0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19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GG* | |
日期 | **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星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 |
综合受理号 | http://** | |
建设位置 |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 | |
建设规模 | 公建、商业(自编号C2-1#)1幢,地上1层:763.94平方米,地下1层:1132.16平方米;其他(自编号F2#门楼)1幢,地上1层:117.19平方米;住宅(自编号C1#)1幢,地上28层:13135.88平方米;公建、商业(自编号C1-1#)1幢,地上1层:576.66平方米,地下1层:707.52平方米;住宅(自编号C2#)1幢,地上33层:16194.22平方米;其他(自编号C2-2#)1幢,地上1层:171.12平方米;其他(自编号地下室)1幢,地下3层:29568.42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 建筑报建图一份 二、附件: 1.《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2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3 .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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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星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
综合受理号 | http://** |
建设位置 |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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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319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GG* | |
日期 | **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星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刘村社区(华一、华二、荷村)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建设项目)C1#、C2#、F2门楼、地下室 | |
综合受理号 | http://** | |
建设位置 |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汇处 | |
建设规模 | 公建、商业(自编号C2-1#)1幢,地上1层:763.94平方米,地下1层:1132.16平方米;其他(自编号F2#门楼)1幢,地上1层:117.19平方米;住宅(自编号C1#)1幢,地上28层:13135.88平方米;公建、商业(自编号C1-1#)1幢,地上1层:576.66平方米,地下1层:707.52平方米;住宅(自编号C2#)1幢,地上33层:16194.22平方米;其他(自编号C2-2#)1幢,地上1层:171.12平方米;其他(自编号地下室)1幢,地下3层:29568.42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 建筑报建图一份 二、附件: 1.《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2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3 .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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