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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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6月20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编:*

联系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5号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3)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时 间

1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环经开审字〔2024〕28号

**日

2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沈环经开查字〔2024〕13号

**日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6月20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编:*

联系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5号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3)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时 间

1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环经开审字〔2024〕28号

**日

2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沈环经开查字〔2024〕13号

**日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核泵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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