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冯沛锋-中府集用2005第060024号规划条件公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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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冯沛锋-中府集用2005第060024号规划条件公示的通告

  土地证号为中府集用(2005)第*号的集体划拨用地, (略) 阜沙镇罗松村十五队,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冯沛锋。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该宗用地规划条件,我局已受理其申请,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该宗地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公示。

  一、变更前用地规划条件

  该用地为农村宅基地,无约定用地指标。

  二、变更后用地规划条件

  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且不大于15米;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十日内。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 (略) 小榄镇民安中路1 (略) 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附件:

1.关于变更冯沛锋-中府集用(2005)第060024号规划条件公示的通告.doc


信息来源http://**_*.html

  土地证号为中府集用(2005)第*号的集体划拨用地, (略) 阜沙镇罗松村十五队,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冯沛锋。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该宗用地规划条件,我局已受理其申请,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该宗地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公示。

  一、变更前用地规划条件

  该用地为农村宅基地,无约定用地指标。

  二、变更后用地规划条件

  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且不大于15米;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十日内。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 (略) 小榄镇民安中路1 (略) 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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