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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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3号

(略) 森化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Y,法定代表人李森,地址 (略) 杜集区杜集经济开 (略) 6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对你公司CEMS进行全流程标气测试,SO2标气浓度为302PPM,换算单位后为863.72mg/m3,第一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为1.6mg/m3,示值误差为99.81%。第二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为179.9mg/m3,示值误差为79.17%。第三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432.9mg/m3,示值误差为49.88%。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2024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4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4年6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已通过验收的情况;

6. 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比对监测合格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SO2示值误差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裁量起点为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0%+0%+0%+0%)×(1-10%)] ×*元= *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任明燕 何伟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 (略) 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略) 森化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Y,法定代表人李森,地址 (略) 杜集区杜集经济开 (略) 6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对你公司CEMS进行全流程标气测试,SO2标气浓度为302PPM,换算单位后为863.72mg/m3,第一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为1.6mg/m3,示值误差为99.81%。第二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为179.9mg/m3,示值误差为79.17%。第三次通SO2标气,300秒后分析仪示值432.9mg/m3,示值误差为49.88%。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2024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4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4年6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已通过验收的情况;

6. 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比对监测合格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EMS设备SO2示值误差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未保证CEMS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裁量起点为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0%+0%+0%+0%)×(1-10%)] ×*元= *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任明燕 何伟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 (略) 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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