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山恒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5万吨竹木制品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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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山恒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5万吨竹木制品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霍山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霍山 (略) 年加工1.5万吨竹木制品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10-*-04-01-*)已收悉。项目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以北、铜锣寨路以东,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占地约80亩,新建厂房总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购置破竹机、粗刨机、分片精刨机、拉丝机、仿形机、抛光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新安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竹木制品生产线70条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万吨竹木制品的生产能力,其中竹木案板总产能约100吨,剩余产能均为竹木刀叉勺、竹吸管、竹签筷等竹木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按雨污分流制要求,规范建设厂区内部雨污分流排水管网。项目新建化粪池、隔油池和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等,生产废水采用“过滤沉淀+高负荷厌氧+接触氧化+二沉池”的处理工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蒸煮废水经过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确保满足霍山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未涉及部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色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一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气筒设置数量及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锯料开片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设备,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排气筒排放。项目机械加工产生的竹粉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以及《 (略) 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21-2030 年)》中NOX排放浓度标准。热压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和蒸煮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4、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暂存于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竹料、竹粉、污水站污泥等一般固废应规范暂存,做好综合利用及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在项目区露天堆放和焚烧任何固体废物。

6、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环境管理人员和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安全和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和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杜绝事故性污染排放和安全生产事故。

7、项目建成投产后,颗粒物、VOCS的 (略) 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按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权需要于排污许可证申领、项目投产前通过交易等方式办理完成。

8、强化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负责。

(略) 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日

????抄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霍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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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霍山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霍山 (略) 年加工1.5万吨竹木制品综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10-*-04-01-*)已收悉。项目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以北、铜锣寨路以东,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占地约80亩,新建厂房总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购置破竹机、粗刨机、分片精刨机、拉丝机、仿形机、抛光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新安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竹木制品生产线70条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万吨竹木制品的生产能力,其中竹木案板总产能约100吨,剩余产能均为竹木刀叉勺、竹吸管、竹签筷等竹木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按雨污分流制要求,规范建设厂区内部雨污分流排水管网。项目新建化粪池、隔油池和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等,生产废水采用“过滤沉淀+高负荷厌氧+接触氧化+二沉池”的处理工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蒸煮废水经过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确保满足霍山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未涉及部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色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一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气筒设置数量及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锯料开片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设备,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排气筒排放。项目机械加工产生的竹粉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以及《 (略) 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21-2030 年)》中NOX排放浓度标准。热压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和蒸煮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4、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暂存于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竹料、竹粉、污水站污泥等一般固废应规范暂存,做好综合利用及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在项目区露天堆放和焚烧任何固体废物。

6、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环境管理人员和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安全和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和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杜绝事故性污染排放和安全生产事故。

7、项目建成投产后,颗粒物、VOCS的 (略) 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按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权需要于排污许可证申领、项目投产前通过交易等方式办理完成。

8、强化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负责。

(略) 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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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霍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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