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黔西县禹花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黔西县禹花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黔 (略) 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黔 (略) 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 | (略) 黔西县花溪乡挖陇村 | 黔 (略) | 贵州 (略) | 禹花煤矿(变更)采用斜井开拓,共布置4条井筒,利用井田内已布置的主斜井、副斜井,改造回风斜井作为兼并重组后的行人进风斜井,新建回风斜井,目前均已建成。矿井以2号勘探线为界,分为西部和东部两个区域,西部区域设一个水平,水平标高为+1065m,西部区域+1065m水平标高以上为一采区,+1065m水平标高以下为二采区;井田东部区域设一个开采水平,水平标高+1108m,井田东部区域为三采区,采区间开采顺序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矿井可采煤层为5层,煤层开采顺序为:M8→M12→M13→M14→M15号煤层,首采M8煤层。设计采用设计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底板,采煤工艺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井下原煤通过主斜井皮带输送机运输出井口,然后进入工业场地内的筛分楼进行25mm分级后,大于25mm粒级的块煤经手选带式输送机人工拣矸后落到原煤堆场;-25mm粒级煤由转载带式输送机至配套洗煤厂进行洗选加工。工业场地内的原煤储装运、原煤洗选加工均设置在全封闭的储煤场内。 | (1)水污染防治措施:①改造现有的矿井水处理站,改造后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00m3/h,工艺采用“调节+曝气+混凝沉淀+絮凝-气浮+锰砂过滤+煤泥压滤+消毒”的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矿井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要求、SS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Fe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限值、M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1000mg/L,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的要求,处理达标后矿井水复用,不能回用的部分达标排入烂窑小溪。②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利用工业场地现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92m3/d,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的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等相关回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地面生产系统的防尘洒水、绿化 (略) 用水,剩余的生活污水与处理达标后的矿井水通过总排口排入烂窑小溪。③工业场地煤泥水处理措施:储煤场建设为全封闭式,储煤场外建设煤泥水拦水沟,储煤场内产生的煤泥水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工业场地内北侧已建设的淋溶水收集池(容积150m3)。目前辅助生产区的地面已硬化处理,环评要求辅助生 (略) 一侧增设初期雨水收集边沟,并引至工业场地内北侧已建设的淋溶水收集池(容积150m3),收集的煤泥水与初期雨水一并输送至矿井水处理站处理。④临时排矸场淋溶水:临时排矸场四周修建规范的截排水沟,在下游建挡矸坝,挡矸坝下游设沉淀池(容积50m3),淋滤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排矸场的防尘洒水不外排。(2)地下水: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提出污染防治措施。首先应加强管理和厂区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以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其次对厂区根据其防渗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进行防渗;然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要求设立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建立地下水跟踪检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对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最后需完善应急响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3)粉尘防治:工业场地内储煤场、装车场联合布置,均设置在全封闭式棚架结构内,并在储装场地内部及四周设喷雾洒水装置,矿井井口至筛分楼、筛分楼至原煤储煤场(洗煤厂)均采用全封闭式胶带运输走廊,矿井原煤在筛分、装车场等易产生煤尘处,均要求设置喷雾的洒水装置,并降低装卸落差。临时排矸场采取喷雾洒水及时生态恢复,不能恢复的区域在大风天气时 (略) 覆盖。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项目场界控制点TSP最大浓度满足*的要求。(4)噪声防治:通风机、压风机及制氮机房、筛分楼、污水处理站、机修车间、坑木加工房、瓦斯抽放泵站、皮带运输机、绞车房等。评价针对高噪声源分别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声学治理措施,环 (略) 过居民点时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并禁止夜间运输;(5)固废处置:煤矸石外售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在临时排矸场堆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池)分类收集后定时定点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认可地点进行统一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起运至当地环卫部门认可地点处置;废碳分子筛交由相关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后进行综合利用。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均属危险废物,环评要求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工业场地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油泥负债应采用钢制油桶(容器)分开盛装,在线监测的废液集中盛放于高密度聚*稀类塑料桶内,并加上标签分别储存,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严禁外排;(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矿井开采后受矿井开采Ⅳ级破坏的影响的居民点采取搬迁安置措施;环评要求结合井田境界保护煤柱、井巷保护煤柱留设城镇开发边界的保护煤柱,以确保“三区三线”中的城镇开发区域不受禹花煤矿沉陷影响;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有不确定性,应对开采沉陷区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实时监测,如砖墙出现裂缝、门窗严重变形等,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严重者要进行搬迁,其搬迁安置及维修加固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受中度破坏耕地进行土地复垦和整治,受重度破坏的耕地应按征地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对受轻度和中度破坏的林地进行整治与生态恢复,对受重度破坏的林地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黔 (略) 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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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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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黔 (略) 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兼并重组)变更 | (略) 黔西县花溪乡挖陇村 | 黔 (略) | 贵州 (略) | 禹花煤矿(变更)采用斜井开拓,共布置4条井筒,利用井田内已布置的主斜井、副斜井,改造回风斜井作为兼并重组后的行人进风斜井,新建回风斜井,目前均已建成。矿井以2号勘探线为界,分为西部和东部两个区域,西部区域设一个水平,水平标高为+1065m,西部区域+1065m水平标高以上为一采区,+1065m水平标高以下为二采区;井田东部区域设一个开采水平,水平标高+1108m,井田东部区域为三采区,采区间开采顺序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矿井可采煤层为5层,煤层开采顺序为:M8→M12→M13→M14→M15号煤层,首采M8煤层。设计采用设计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底板,采煤工艺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井下原煤通过主斜井皮带输送机运输出井口,然后进入工业场地内的筛分楼进行25mm分级后,大于25mm粒级的块煤经手选带式输送机人工拣矸后落到原煤堆场;-25mm粒级煤由转载带式输送机至配套洗煤厂进行洗选加工。工业场地内的原煤储装运、原煤洗选加工均设置在全封闭的储煤场内。 | (1)水污染防治措施:①改造现有的矿井水处理站,改造后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00m3/h,工艺采用“调节+曝气+混凝沉淀+絮凝-气浮+锰砂过滤+煤泥压滤+消毒”的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矿井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要求、SS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Fe满足《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限值、M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全盐量≤1000mg/L,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的要求,处理达标后矿井水复用,不能回用的部分达标排入烂窑小溪。②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利用工业场地现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92m3/d,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的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等相关回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地面生产系统的防尘洒水、绿化 (略) 用水,剩余的生活污水与处理达标后的矿井水通过总排口排入烂窑小溪。③工业场地煤泥水处理措施:储煤场建设为全封闭式,储煤场外建设煤泥水拦水沟,储煤场内产生的煤泥水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工业场地内北侧已建设的淋溶水收集池(容积150m3)。目前辅助生产区的地面已硬化处理,环评要求辅助生 (略) 一侧增设初期雨水收集边沟,并引至工业场地内北侧已建设的淋溶水收集池(容积150m3),收集的煤泥水与初期雨水一并输送至矿井水处理站处理。④临时排矸场淋溶水:临时排矸场四周修建规范的截排水沟,在下游建挡矸坝,挡矸坝下游设沉淀池(容积50m3),淋滤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排矸场的防尘洒水不外排。(2)地下水: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提出污染防治措施。首先应加强管理和厂区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以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其次对厂区根据其防渗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进行防渗;然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要求设立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建立地下水跟踪检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对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最后需完善应急响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3)粉尘防治:工业场地内储煤场、装车场联合布置,均设置在全封闭式棚架结构内,并在储装场地内部及四周设喷雾洒水装置,矿井井口至筛分楼、筛分楼至原煤储煤场(洗煤厂)均采用全封闭式胶带运输走廊,矿井原煤在筛分、装车场等易产生煤尘处,均要求设置喷雾的洒水装置,并降低装卸落差。临时排矸场采取喷雾洒水及时生态恢复,不能恢复的区域在大风天气时 (略) 覆盖。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项目场界控制点TSP最大浓度满足*的要求。(4)噪声防治:通风机、压风机及制氮机房、筛分楼、污水处理站、机修车间、坑木加工房、瓦斯抽放泵站、皮带运输机、绞车房等。评价针对高噪声源分别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声学治理措施,环 (略) 过居民点时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并禁止夜间运输;(5)固废处置:煤矸石外售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在临时排矸场堆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池)分类收集后定时定点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认可地点进行统一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起运至当地环卫部门认可地点处置;废碳分子筛交由相关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后进行综合利用。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均属危险废物,环评要求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工业场地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油泥负债应采用钢制油桶(容器)分开盛装,在线监测的废液集中盛放于高密度聚*稀类塑料桶内,并加上标签分别储存,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严禁外排;(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矿井开采后受矿井开采Ⅳ级破坏的影响的居民点采取搬迁安置措施;环评要求结合井田境界保护煤柱、井巷保护煤柱留设城镇开发边界的保护煤柱,以确保“三区三线”中的城镇开发区域不受禹花煤矿沉陷影响;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有不确定性,应对开采沉陷区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实时监测,如砖墙出现裂缝、门窗严重变形等,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严重者要进行搬迁,其搬迁安置及维修加固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受中度破坏耕地进行土地复垦和整治,受重度破坏的耕地应按征地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对受轻度和中度破坏的林地进行整治与生态恢复,对受重度破坏的林地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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