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粤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 (略) 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6月25日至2024年07月0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鹤城工业 (略) 12号之一(自编01),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535.62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淬火、粗平、精轧、时效处理、拉丝、贴膜、横锯、切边、包装等。 |
环评机构 | (略) 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淬火炉、时效炉燃天然气废气(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热处理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及《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较严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相关稿件:
根据 (略) 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6月25日至2024年07月0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鹤城工业 (略) 12号之一(自编01),年产*吨铝板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535.62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淬火、粗平、精轧、时效处理、拉丝、贴膜、横锯、切边、包装等。 |
环评机构 | (略) 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淬火炉、时效炉燃天然气废气(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热处理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及《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较严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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